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某某,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经营者:马X,男,1XXX年2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汪X,男,1XXX年X月1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某某与被申请人汪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X月22日作出(202X)青010X民初XXX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汪X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X1XX.0X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西某某于202X年X月2X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某某以被申请人已履行货款支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汪X保全措施,系其自由处置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汪X名下银行存款3X1XX.0X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