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孔X,男,1XX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辛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X与被告青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X年X月22日后,202X年X月2X日,原告孔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孔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XX0元,减半收取计2XX元,由原告孔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