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井下作业风险高,很多矿工受伤认定工伤、评残后,却遇上项目停产、分公司资金困难,企业想方设法压低赔偿。本案当事人井下作业受伤评定工伤十级,单位缴纳工伤保险但拒不足额赔付,段彪永律师代理仲裁追加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仲裁调解一次性获赔 12 万元(包括社保报销部分),给矿山务工工伤维权提供典型参考。
一、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杨X系宣威籍务工人员,2025 年 2 月 27 日入职某建设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岗位为矿山掘进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正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2025 年 3 月 15 日,杨X在井下打眼作业时,右手拇指被凿岩机砸伤,诊断为右手拇指远端骨折。由于公司不配合办理工伤,杨X委托段彪永律师团队办理其工伤案件。2025 年 11 月 27 日,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本次受伤认定为工伤;2026 年 2 月 24 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情为工伤十级伤残。
当事人委托我们向个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办案律师精准锁定法律责任,将总公司温州XX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总公司对全部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开庭调解阶段,分公司认可工伤事实与赔偿义务,但因停产无力全额承担;总公司承诺若分公司逾期付款,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仲裁委居中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 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解除;
2. 分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经济补偿合计 70000 元;
3. 若分公司逾期、不足额付款,额外支付 5000 元违约金,全部款项及违约金由总公司连带清偿,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段彪永律师法律分析
1. 分公司无力赔付,总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的总公司承担。矿山、建筑类企业大量设立项目分公司,一旦矿山停工、项目结束,分公司账户无资产,劳动者极易面临无钱可赔的困境。
本案律师关键办案思路:仲裁阶段直接追加总公司为第三人,明确连带赔偿责任。即便分公司停产、无资金,伤者也可直接要求总公司付款,从根源规避企业无资产无法执行的风险,是矿山工伤维权的核心操作要点。
2. 工伤保险仅分担部分赔偿,企业仍需承担三大法定费用
本案单位已正常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但以下费用法律明确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不能转嫁给社保基金:① 停工留薪期工资;②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③ 劳动者以单位未足额保障工伤待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即便企业参保工伤险,上述三项费用仍必须单独支付,不能以买了保险为由拒绝赔付。
3. 仲裁调解书自带强制执行力,连带 + 违约金双重保障回款
双方签署的仲裁调解书属于生效法律文书,区别于私下和解协议:企业到期不付款,无需再次仲裁、起诉,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调解条款设置双重保障:一是总公司连带责任,增加可执行主体;二是约定 5000 元逾期违约金,企业拖延付款将额外增加支出,大幅降低企业恶意拖欠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