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工友发生工伤后,会遇到老板以流程繁琐、达不到伤残等级为由拒绝配合申报工伤,独自维权又分不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索赔仲裁完整步骤,证据收集、法律计算处处碰壁。今天分享本案,富民县工友受伤后企业全程消极推诿,段彪永律师全程跟进全套工伤维权程序,最终通过仲裁调解为当事人拿到足额赔偿。
一、案件事实
当事人杨X就职于富民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岗位为杂工。2024年8月15日15时10分,公司安排他前往富民县老煤山大桥与108国道XX开展吊装铁板作业,操作过程中因吊装失误导致铁板滑落,直接砸伤杨X左足。
受伤后他先前往富民县人民医院急诊,后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〇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伤情为:左足第1跖骨及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左足第2、3跖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左足第3、4跖骨远端骨折;左足外侧楔骨及骰骨片状撕脱性骨折,同时伴随左下肢皮肤挫伤。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全程消极推诿,不愿配合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手续,既不主动向人社局申报工伤,也不愿协商赔付各项工伤待遇,当事人多次沟通均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杨X委托段彪永律师全权处理工伤全流程事宜。接受委托后,段彪永律师分阶段推进全部维权工作:第一阶段完整收集用工、事故、诊疗全套证据,于2025年3月 日独立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2025年3月 日受理,经调查核实,于2025年4月21日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本次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
第二阶段待当事人伤情稳定,协助整理全部诊疗材料,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确定伤残等级;第三阶段结合伤残标准、工资、住院记录,完整核算全部法定赔偿款项,依法向富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组织双方调解,经律师多轮释法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企业一次性支付116000元,款项结清后双方所有劳动、工伤纠纷一次性了结,仲裁委出具具备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调解书。
二、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单位应当在30日内申报工伤;单位拒不配合申报的,劳动者或委托律师可在受伤 1 年内自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无需企业盖章同意,单位不认可工伤的,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全程拒绝配合,律师独立提交材料顺利完成工伤认定,足以证明劳动者拥有自主申报工伤的法定权利,企业消极推诿不能免除自身工伤赔偿义务。
工伤维权存在固定法定流程,工伤认定是索赔前置前提,劳动能力鉴定是计算赔偿的核心依据,只有确定伤残等级,才能准确核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关键费用。结合云南省工伤政策,对应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需按照云南省社平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单位还应当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承担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符合条件的还可主张经济补偿。
三、律师维权提示
发生工伤不要等待企业主动处理,若老板拖延、拒绝配合认定,务必在受伤起1年内委托律师自行申报,超过时效将丧失认定权利。
完整留存所有证据:劳动合同、工资转账记录、医院全部病历票据、事故现场沟通记录、工友联系方式,是工伤认定、索赔的核心支撑,本案完整的吊装作业事故记录、诊断报告是顺利认定工伤的关键。
工伤维权是连贯完整流程,认定、鉴定、仲裁索赔环环相扣,自行维权极易出现赔偿漏项、标准计算错误,委托专业律师可一次性梳理全部诉求,最大化保障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