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为年逾八旬的张XX夫妇,二人在深圳拥有一套自有房产。被告系二人之子李XX,在未取得父母合法授权与完整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该房产办理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两位老人得知自身财产权益受损后,为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房产,委托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事宜。
办案经过
XXX经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交易材料,针对被告庭审中提出的 “过户已获父亲口头同意、登记流程合规不存在冒签” 等抗辩主张,制定了多维度的举证策略。律师依法提交三组核心证据:一是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原告张母在案涉过户交易签约时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处分房产的能力;二是案涉交易对价仅 2.8 万元,远低于房产正常市场价值,交易明显显失公平;三是双方此前签订的《和解协议》,其中被告已自认负有向父母返还案涉房产的义务。庭审过程中,律师围绕证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清晰论证被告应当返还房产的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XX经审理,全面采纳了XXX的核心代理观点。法院认定,虽无法直接认定过户过程存在冒签行为,但结合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约定,被告依法负有向原告返还房产的义务。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完成案涉房产的产权回转登记,将房屋所有权恢复至原告名下;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