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1. 案件背景
当事人系宾馆实际经营人,2021年10月与房屋产权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沿街门面及二层以上房屋用于宾馆经营,约定年租金5.8万元、租期至2024年10月;当事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长期合规开展宾馆经营。
2023年2月当地政府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该宾馆纳入征收范围;同年10月官方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项目包含房屋价值、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2023年12月征收单位仅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协议未约定任何停产停业相关补偿。2024年1月涉案宾馆房屋被拆除,当事人经营活动被迫终止,经营收入完全中断。
2025年5月13日当事人向市政府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依法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直至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始终未出具任何书面答复。当事人委托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政府不作为违法,责令依法核算、支付停产停业补偿。
2. 双方争议焦点
①房屋承租人、实际经营者是否属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合法权利人;
②当事人提交履职申请后,市政府长期不予书面答复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③本次房屋征收是否实际造成宾馆停产停业经济损失。
3. 被申请人市政府答辩抗辩意见
一是主体不适格:征收补偿方案载明补偿对象仅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无权主张停产停业补偿;
二是无需书面答复:当事人此前已就同类诉求提起民事诉讼,案件二审阶段行政机关已进行口头答复,无需另行出具正式书面文书;
三是损失由自身造成:征收后预留搬迁期限,当事人未及时自行搬迁,停产停业属于自行扩大损失,政府无需承担补偿责任。
4. 委托代理核心事由
当事人持有完整租赁、经营手续,属于涉案房屋实际经营者,房屋拆除直接导致经营彻底中断,依法享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请求权;市政府以产权人为唯一补偿对象为由拒绝处理诉求,且收到书面履职申请后全程无书面回复,仅以口头沟通、另有诉讼为由规避法定书面答复义务,行政不作为违法,严重侵害经营人财产权益,当事人提起复议,要求政府依法履行停产停业补偿发放职责。
二、案件结果
1. 复议机关审理认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征收造成的经营中断损失,当事人为宾馆合法实际经营者,房屋拆除直接造成经营停滞,有权主张该项补偿,不能仅以房屋产权归属限制补偿主体;行政机关口头告知不能替代法定书面答复程序,市政府逾期不回复履职申请构成行政不作为;征收拆除与经营中断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政府应当承担停产停业补偿责任。
2. 复议裁决主文:责令市人民政府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当事人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 权利告知:双方当事人不服本次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文书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律师价值
1. 完整归集经营权属全套证据,夯实承租人补偿主体资格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接受委托后,系统整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转账记录、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房屋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除现场记录等证据,完整证明当事人系长期合法实际经营者,因征收直接丧失经营场所,与停产停业补偿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从事实层面推翻“只有产权人才能拿补偿”的抗辩逻辑。
2. 精准援引征收法规立法本意,区分房屋价值与经营损失补偿
团队律师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文及立法精神,清晰划分房屋价值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两类不同补偿项目:房屋价值归产权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弥补实际经营人的经营收入损失,二者权利主体相互独立,行政机关不能混淆两类补偿、直接剥夺承租人法定补偿权利,法律说理清晰完整。
3. 直击行政不作为程序违法,否定“口头答复替代书面文书”效力
团队律师明确行政机关收到书面履职申请后,负有法定书面答复义务,口头沟通、诉讼过程中的简易告知均不具备法定答复效力;政府以当事人另案起诉为由拒不书面回复,属于未依法履行行政程序义务,构成典型行政不作为,复议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处理当事人补偿诉求。
4. 完整论证损失因果关系,驳斥“未及时搬迁自行担责”观点
团队律师梳理征收启动、签订产权人补偿协议、强制拆房完整时间线,证明征收项目落地、房屋被整体拆除是经营中断根本原因,不存在当事人恶意拖延搬迁、人为扩大损失情形,政府该项抗辩无事实依据,应当足额核算停产停业补偿。
5. 复议案件一站式全流程代理,统筹文书、举证、庭审全部环节
从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分类编制证据目录、撰写专业代理意见,到对接复议机关提交全套证据、针对政府答辩出具书面反驳材料、全程跟进复议审理,全部工作由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独立主导。当事人仅需提供租赁、经营原始材料,无需梳理复杂征收补偿法律条款,高效推动省政府作出责令政府发放补偿的胜诉裁定。
6. 胜诉后提供补偿协商完整指引,保障足额拿到经营损失赔偿
复议裁定下达后,团队律师向当事人讲解60日内政府核算补偿的流程、停产停业损失常用计算标准、经营收入举证材料清单;预判行政机关压低补偿金额、缩减停业周期等常见情形并制定应对方案,若后续补偿核算结果不合理,同步规划行政诉讼维权路径,全方位保障宾馆经营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足额赔付。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形,可第一时间联系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
1. 承租商铺、宾馆、厂房等经营性房屋遭遇征收,行政机关称补偿只给房东,承租人无权主张停产停业、搬迁损失;
2. 实际经营者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合法租赁合同,房屋拆除后经营彻底中断,征收部门拒谈经营补偿;
3. 书面提交补偿履职申请后,行政机关长期不予书面答复,仅以口头沟通、存在民事诉讼为由推诿;
4. 行政机关主张停业损失系承租人未及时搬迁自行造成,拒绝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5. 产权人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协议完全未约定承租人经营相关补偿,经营者想要通过复议维权。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长期深耕商铺、宾馆、厂房承租人征收停产停业补偿纠纷,精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及行政复议办案规则,擅长厘清产权补偿与经营损失补偿的权利边界,打破“补偿只归房主”的实务误区。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拒付经营补偿情形,通过行政复议督促政府依法核算、发放停产停业损失,一站式代理承租商户征地补偿维权案件,切实维护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