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1. 案件背景
当事人为宁波本村村民,因婚后无住房,2007年向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提交临时建房申请报告,计划建设68平方米临时平房,并书面承诺房屋仅自住、遇征收配合拆除且优先安置。该建房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当事人实际建成二层房屋并持续居住至2022年。
2022年安置项目启动,涉案房屋划入征收范围,街道办事处将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先后出具违建认定、责令停工文书,并于当年9月1日实施强制拆除。当事人不服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1月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2024年2月当事人向街道办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街道办出具《不予赔偿决定书》,主张案涉房屋属于违建、屋内物品已妥善保管无需赔付。当事人不服不予赔偿决定,委托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判令恢复房屋原状、赔偿屋内财物、支付过渡安置费用。
2. 双方争议焦点
①经街道审批的临时建房,当事人形成的居住信赖利益是否属于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②违法强拆后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应当如何认定、计算;
③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对审批临时建房给予安置、装修、搬家、过渡等全套损失赔偿。
3. 被申请人街道办事处答辩抗辩意见
第一,房屋仅街道同意,无自然资源部门用地审批,且超出68㎡单层审批范围建成二层,整体属于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强拆时已将屋内物品统一存放仓库并通知当事人领取,未取回属于自身原因,不存在物品损失;
第三,临时建房不属于法定合法住宅,无权主张过渡费、安置补偿,当事人不配合征收,居住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街道办已在法定期限出具不予赔偿文书,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全部赔偿诉求。
4. 委托代理核心事由
案涉二层房屋系经街道正式审批后建设,当事人无其他住房,长期居住形成法定信赖利益,行政机关不能事后单方认定违建拒赔;街道办违法强拆时未完整清点登记屋内物品,无法证明财物完好无损,应当承担物品损失赔偿责任;强拆直接剥夺当事人唯一居住场所,应当参照征收标准提供安置房或足额货币补偿,同时赔付装修、搬家、奖励、过渡费及资金利息,街道办出具不予赔偿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全部损失赔偿。
二、案件结果
1. 法院设置两种赔偿方案由当事人自主选择:
方案一(房屋安置):街道办提供建筑面积105㎡安置房源;另行赔付房屋重置价8万余元、装修附属损失5万余元、搬家补贴1万余元、签约搬迁奖励1万余元,合计16万余元,当事人按政策结算房屋差价。
方案二(货币赔偿):赔付超审批面积重置价3万余元、装修损失5万余元、搬家补贴、搬迁奖励合计10万余元;按90㎡合法安置面积参照2022年周边商品房均价扣除造价后上浮10%核算货币补偿,并自2022年9月起计算应付资金利息。
2. 屋内财物、过渡费单独赔付:判令街道办赔偿屋内物品损失3万余元及对应利息;参照当地征收标准支付过渡费2万余元并计息。
3. 判决履行期限:房屋、货币相关赔偿款项于判决生效60日内付清;物品、过渡费于判决生效30日内付清。
4. 权利告知:各方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5. 诉讼费用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三、律师价值
1. 固定行政审批文件,确立信赖利益保护核心依据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完整调取《临时建房报告》、街道审批留存材料、村委会证明,证明房屋建设获得行政许可,当事人基于行政许可长期居住,形成值得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直接推翻街道办“全部属于违建不予安置”的核心抗辩逻辑。
2. 举证当事人唯一住房事实,支撑安置诉求
团队指导当事人调取不动产登记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住宅,案涉临时建房是唯一生活居所,强拆直接剥夺基本居住权益,法院据此按照人均30㎡标准核定105㎡安置面积,突破临时建房不予安置的执法惯例。
3. 适用举证倒置规则,化解屋内财物举证难题
团队依据行政诉讼举证规则提出,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负有现场清点、物品登记、留存保管完整举证义务;街道办仅口头称物品入库,无完整清点清单、影像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法院据此酌定支持屋内财物赔偿。
4. 全面梳理全部直接损失,完整主张多类赔偿项目
团队逐条对照《国家赔偿法》直接损失认定标准,将房屋重置价值、装修附属物、搬家补贴、搬迁奖励、临时过渡费、资金利息全部纳入赔偿主张,填补临时建房赔偿裁判空白,法院全部采纳各项损失赔付请求。
5. 一站式统筹行政赔偿诉讼全流程
从起草行政赔偿起诉状、整理审批及居住全套证据、制作损失明细、撰写庭审代理意见,到立案、举证质证、当庭辩论全部由团队独立完成,当事人仅提供建房审批、居住相关原始材料,无需梳理复杂国家赔偿、征收安置法规。
6. 胜诉后提供安置/货币二选一完整实操指引
判决下达后,团队向当事人分别梳理选择安置房、选择货币赔偿两套办理流程,列明差价结算、款项支付、利息核算要点;预判街道办拖延履行、压低赔付金额的应对方案,若行政机关逾期不履行,同步告知强制执行维权路径,保障足额赔偿落地。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形,可第一时间联系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
1. 经村委会、街道办审批同意建设临时自住房屋,征收时行政机关以手续不全认定违建强拆;
2. 审批临时建房为家庭唯一住宅,强拆后行政机关出具不予赔偿决定书,拒绝安置;
3. 强拆过程未清点登记屋内物品,行政机关主张物品已妥善保管拒不赔付财物损失;
4. 行政机关仅同意少量房屋残值赔偿,不支持装修、搬家、过渡、搬迁奖励等损失;
5. 审批临时建房被违法拆除,想要主张安置房或足额货币补偿、资金利息损失。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长期深耕农村审批临时建房、历史自住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件,精通《国家赔偿法》及各地征地安置政策,擅长运用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举证倒置规则,突破“临时建房不补偿、不安置”执法口径,完整主张房屋、装修、财物、过渡、利息全部损失,一站式代理临时建房强拆行政赔偿诉讼,保障无房农户基本居住权益与财产损失足额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