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因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原告遂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签证部分工程款、停窝工费用、赶工费用等多项款项,并请求就上述款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就工程款本金、签证部分工程款、停窝工费用、赶工费用等争议事项逐一进行审理认定。2024年9月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的部分诉请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何映波律师在审查判决书时发现,判决主文在多项金额的计算、汇总以及款项的归类罗列上存在明显错误,遂依法代理原告向法院申请补正。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判决在工程款计算、费用归类及优先受偿权基数等方面存在笔误,依法作出补正裁定,对判决主文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予以更正。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签证部分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及计算;2. 停窝工费用、赶工费用的性质认定及金额计算;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如何界定,即停窝工费用、赶工费用等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三、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何映波律师精准识别判决主文中的计算错误并依法申请补正。原判决在工程款本金、签证费用、停窝工费用、赶工费用等多项金额的汇总计算及归类罗列上存在多处错误,直接影响原告最终可获支持的款项总额及优先受偿权范围。何映波律师通过对判决主文的逐项核对,发现第二项判决遗漏了签证部分费用的汇总计算,第四项判决中停窝工费用的计算基数存在重大遗漏(少计21.585.604.16元),第五项判决中优先受偿权的本金基数因前述错误而相应偏低。经申请补正后,法院将原判工程款本金从59.958.792.97元更正为60.272.791.72元,优先受偿权范围相应扩大,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何映波律师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精准审查判决主文、发现计算错误、依法申请补正”。通过对判决金额逐项核对,发现工程款汇总、停窝工费用基数、优先受偿权范围等多处计算错误,及时申请法院补正,成功将原告可获优先受偿的工程款本金从约5996万元提升至约6027万元。
五、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补正裁定方式纠正原判决。补正后判决要点:
被告向原告支付签证部分工程款8.549.396.01元;
被告向原告支付停窝工费用23.606.277.77元、赶工费用3.609.090.17元,合计27.215.367.94元;
原告在上述工程款本金60.272.791.72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六、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通过申请补正裁定纠正判决主文计算错误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以工程款本金为限,利息、违约金及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当事人发现生效判决存在计算错误或笔误时,可依法申请法院作出补正裁定予以纠正-。该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计算、优先受偿权范围的界定以及判决错误的救济路径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