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案件信息
1. 审理法院: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判决日期:2026年6月
3. 代理身份:购房夫妻原告方代理律师(特别授权)
4. 案件类型:房产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意向金返还纠纷)
二、案件详情
两名原告为夫妻二人,计划通过本地房产中介机构购置二手房,经第三方介绍结识中介机构实际控制人。2024年11月29日,原告通过微信向中介负责人转账20000元,转账备注清晰标注对应房源购房意向金。
后续原告因家庭客观原因放弃购房,第一时间向中介负责人提出退还意向金,但对方主张该款项已转为购房定金并交付房屋卖方,拒绝全额退款。原告核查双方沟通记录后发现,全程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定金协议,双方从未对定金罚则、定金转化条件作出明确约定,该笔资金法律性质仅为意向金,中介无权擅自扣留。
涉事房产经纪公司为自然人全资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协商退款无果后,我方接受当事人委托提起民事诉讼。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两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全程缺席庭审,未提交答辩材料、损失证据及财产独立相关证明,自行放弃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全部诉讼权利。
我方完整收集微信转账凭证、转账备注截图、双方完整聊天记录、夫妻婚姻登记证明、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付款背景、退款沟通全过程、被告主体股权结构,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区分意向金与定金法律概念,同时主张股东财产混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房产经纪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两名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购房意向金20000元;
2. 判令二被告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3. 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开支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四、案件结果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结合全案证据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1. 案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向两名原告退还意向金18000元;
2. 该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对上述18000元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驳回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合计3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两名被告共同承担250元;本案公告费400元,全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裁判核心说理:双方中介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放弃购房构成轻微违约,但被告无证据证明事前告知款项为定金,亦无法举证实际损失,法院酌情扣除10%意向金作为违约金;被告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无法举证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二手房交易中意向金、定金混淆引发的典型中介合同纠纷,实务中中介常擅自将意向金单方认定为定金克扣款项,是房产交易高频维权难点。接受委托后,我方第一时间梳理全部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通过转账备注固定款项为“意向金”的核心事实,区分意向金与定金法定构成要件,明确双方无定金合意、无定金罚则约定,中介无权全额扣留资金。
同时调取企业工商档案,锁定被告为自然人全资一人有限公司,庭审重点主张股东财产混同,要求股东连带担责。被告拒不出庭、未举证损失及财产独立,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核心代理意见,仅酌减10%款项作为违约金,绝大部分意向金得以追回,诉讼费、公告费主要由违约方承担。本案清晰厘清房产交易意向金法律边界,为购房者遭遇中介恶意扣钱提供完整维权路径,也明确一人公司股东连带清偿的司法适用规则。即便当事人自身存在放弃购房的违约情形,仍可通过完整证据大幅挽回财产损失,有效降低购房者经济损失。
六、律师价值
精准区分房产交易意向金与定金法律差异,固定转账备注、聊天记录完整证据;调取工商信息锁定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追责依据,预判被告缺席情形规范举证。即便原告存在放弃购房违约情形,仍争取回九成意向金,将当事人损失降至最低,大幅减轻诉讼成本。依托房产合同纠纷办案经验,破解中介单方克扣款项维权难点,为二手房购房者提供标准化维权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