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孙伟伟代理的一起涉企业账户刑事案件取得全案无罪的圆满结果。当事人因将多家企业账户提供给上游人员用于所谓 “避税” 业务,初期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面临十年以上重刑风险;孙伟伟律师介入后,先在侦查阶段 30 天黄金期内成功为当事人取保,推动罪名降格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她继续深耕证据辩护,论证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彻底免除刑事追责。
企业账户涉诈被控共犯 十年重罪风险悬顶
本案当事人经营企业服务业务,应上游人员要求将名下几家企业的账户提供给对方使用,对方声称用于税务筹划与资金优化。后上游资金链因涉嫌XX网络诈骗案发,当事人因账户提供行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并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XX诈骗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即属 “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若以诈骗罪共犯定性,即便认定从犯,当事人也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刑区间,且企业经营者身份将彻底受损。案发初期,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明知上游从事违法活动仍提供账户支持,属于诈骗共同犯罪,取保难度极大。家属多方咨询后,慕名委托深耕网络犯罪与经济犯罪辩护的孙伟伟律师紧急介入。
会见厘清主观认知 直击诈骗罪共犯定性偏差
接受委托后,孙伟伟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围绕账户交付背景、上游业务表述、资金实际用途、当事人知情程度、获利方式等核心事项逐项核实,完整还原当事人的主观认知与客观行为边界。
结合共同犯罪理论与XX诈骗司法解释,孙伟伟律师迅速确立第一阶段核心辩护方向: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共犯。其核心论证逻辑为:
主观上无诈骗共同故意。当事人基于对方 “避税筹划” 的表述提供账户,对上游实际实施诈骗的行为并不明知,既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未与上游形成诈骗的意思联络,不符合诈骗罪共犯的主观要件。
客观上未参与诈骗实行行为。当事人仅提供了账户使用便利,未参与诈骗话术设计、被害人对接、赃款分配等任何诈骗核心环节,其行为介入于资金流转阶段,与诈骗既遂结果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事前无通谋不构成共犯。根据司法解释,事前通谋的帮助行为才以共犯论处;本案当事人与上游仅有账户使用的合作约定,无诈骗共谋,依法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三十天黄金期成功取保 罪名降格为XXX
基于上述核心观点,孙伟伟律师迅速撰写《关于建议变更涉案罪名并对当事人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从共犯认定标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罪名适用边界三个层面展开系统论证,明确提出本案定性错误,建议变更罪名并适用取保候审。
法律意见书提交后,孙伟伟律师多次主动对接办案机关,当面与办案人员沟通辩护思路,就诈骗罪共犯的认定标准、事前通谋的判断依据、主观明知的证明要求等专业问题反复交换意见。经过多轮专业博弈,办案机关逐步认可辩护观点,不再以诈骗罪继续推进指控。
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第三十日,侦查机关依法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并将涉案罪名调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一阶段辩护取得重大胜利,当事人从十年重罪风险中初步脱困。
审查起诉全面阅卷 论证XXX亦证据不足
取保并非辩护终点。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孙伟伟律师立即查阅全部卷宗材料,逐页梳理银行流水、聊天记录、上游人员供述、被害人报案材料等全部在案证据,围绕XXX的核心构成要件进行全面审查。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必须以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为前提,且需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经过系统证据研判,孙伟伟律师认为,即便以XXX评价,本案同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其一,主观明知的认定缺乏充分证据支撑。 认定XXX的 “明知”,需结合交易价格、行为方式、逃避监管等客观情形综合推定。本案中,上游以 “避税”“资金优化” 的合法外观掩盖真实用途,当事人作为普通企业经营者,不具备识别资金背后犯罪行为的专业能力;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收取了明显高于市场的报酬、采取了隐蔽交易方式或有规避调查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推定明知情形。
其二,账户对应资金的犯罪属性未能逐一查实。 XXX要求帮助的对象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即进入账户的资金必须经查证属于犯罪所得。本案中,账户流水笔数众多、来源复杂,现有证据仅能证实部分资金与诈骗案件有关联,无法将全部流水均认定为犯罪资金,情节严重的数额基础存疑。
其三,当事人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证据薄弱。 当事人仅提供账户使用,未参与资金划转、拆分、洗白等操作,对资金实际走向与用途完全不掌握,其行为的帮助程度与刑事可罚性均显著轻微。
多轮沟通攻坚 检方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基于上述全面论证,孙伟伟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规定,明确提出本案认定当事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建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书面意见提交后,孙伟伟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就XXX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犯罪资金的查证要求、普通市场主体的注意义务边界等专业问题深入交换意见,推动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证据体系。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与补充核查,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本案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法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需经过法院审判,不会留下任何刑事犯罪记录,案件获得了彻底的无罪化结果。
据了解,孙伟伟律师现任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同时担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律师代表,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资质,深耕刑事辩护领域 8 年,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 500 件。其尤其擅长处理XX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能够精准把握上下游犯罪的定性边界与证据标准,擅长在重罪指控中实现定性降格、不起诉等优质辩护结果。其撰写的《新刑诉法解释专家意见的审查与质证》一文荣获山东省优秀律师论文三等奖,专业能力广受业界与当事人认可。
“网络犯罪案件往往涉案链条长、人员层级多,不能简单地‘一牵到底’。普通市场主体的注意义务有其合理边界,定罪必须坚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辩护律师,就是要层层穿透指控逻辑,守住证据裁判的底线。” 孙伟伟律师表示。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展现了其精准的定性辩护能力与全流程辩护理念,更体现了专业刑事律师在实现个案公正中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