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孙伟伟代理的一起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实现全流程优质辩护。当事人作为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期被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巨大,依法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重刑风险。孙伟伟律师介入后,在审查批捕阶段成功争取不批准逮捕并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推动罪名由集资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在审判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实现了从重罪指控到非监禁刑的三级逆转。
涉案公司被控集资诈骗 挂名法人面临七年以上重刑
本案涉案公司以实体产业投资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后因资金链断裂案发,被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当事人作为公司XX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刑事拘留,涉案金额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 “数额巨大” 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修正)第八条规定,集资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依法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非法集资案件涉众性强、社会关注度高,集资诈骗罪更是打击重点,当事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形式上处于责任核心位置,辩护形势极为严峻。
案件侦查终结前,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家属多方咨询均认为当事人作为法定代表人难辞其咎,重刑在所难免,最终慕名委托深耕经济犯罪与金融犯罪辩护的孙伟伟律师介入攻坚。
会见还原事实真相 三大核心辩点击穿重罪指控基础
接受委托后,孙伟伟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围绕公司设立背景、业务模式设计、资金支配权限、实际决策主体、当事人知情程度等核心事项逐项核实,完整还原案件的真实权力结构。经过系统梳理与法律研判,孙伟伟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典型的 “形式归罪” 偏差 —— 当事人虽为XX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实则不具备集资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孙伟伟律师确立三大核心辩护方向,从根源上动摇集资诈骗的定性基础:
其一,当事人并非业务模式的设计者与决策者。 涉案公司的集资方案、业务模式、宣传口径均由实际控制人一手策划制定,当事人从未参与模式设计与决策环节,仅按指令执行日常事务性工作,对整体集资活动不享有决策权与主导权。
其二,当事人系挂名法定代表人,对资金无控制支配权。 XX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仅为形式挂名,公司全部资金账户、调拨权限均由实际控制人掌控,当事人既无权决定资金投向,也无权支配任何募集款项,甚至不掌握完整的财务数据。认定非法集资责任应坚持 “穿透式” 审查原则,不能仅凭XX登记就推定其承担主要责任。
其三,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当事人因受同案人员蒙蔽,误信公司拥有真实厂房、种植基地等实体产业支撑,始终认为募集资金用于合法经营,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集资款的主观故意。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界限就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显然不符合集资诈骗的主观构成要件。
批捕阶段精准抗辩 三十七黄金期成功争取不批捕
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后,孙伟伟律师第一时间提交《关于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证本案定性偏差、当事人地位作用及社会危险性,明确提出当事人不符合逮捕条件。
提交书面意见后,孙伟伟律师主动对接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思路,就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认定规则、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等专业问题深入交换意见,推动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认为认定当事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当事人被羁押的第三十七天,公安机关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当事人成功恢复人身自由。
审查起诉持续攻坚 罪名成功降格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取保并非辩护终点。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孙伟伟律师立即查阅全部卷宗材料,结合资金流向、决策记录、人员分工等客观证据,进一步夯实定性辩护基础,持续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推动罪名依法变更。
孙伟伟律师指出,全案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无法证明其参与了诈骗方法的设计与实施;本案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但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若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将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风险。
经过多轮沟通与专业论证,检察机关最终全面采纳辩护意见,将指控罪名由集资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变更直接将法定刑从 “七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降至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幅度,案件量刑基础实现实质性降档。
法院阶段全面辩护 终获缓刑圆满结果
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孙伟伟律师继续围绕当事人的地位作用、主从犯认定、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表现等方面展开全面量刑辩护,系统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庭审过程中,孙伟伟律师当庭发表辩护意见,再次强调当事人系挂名法定代表人、未实际掌控资金、主观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退赃,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对当事人宣告缓刑。从最初被控集资诈骗罪面临七年以上重刑,到不批捕取保、罪名降格,再到最终缓刑判决,案件实现了三级逆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
据了解,孙伟伟律师现任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同时担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律师代表,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资质,深耕刑事辩护领域 8 年,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 500 件。其尤其擅长处理金融犯罪、经济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能够精准把握此罪与彼罪的法律边界,擅长从身份表象背后还原真实权责结构,多次在重罪指控案件中实现定性降格、取保缓刑等优质辩护结果。其撰写的《新刑诉法解释专家意见的审查与质证》一文荣获山东省优秀律师论文三等奖,专业能力广受业界与当事人认可。
“非法集资案件不能只看XX登记身份搞‘形式归罪’,要穿透表象看实质权责。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没有决策支配权、有没有实际主导地位,才是认定责任的核心。作为辩护律师,就是要把每一层责任边界都厘清,让当事人承担与其行为相匹配的法律责任。” 孙伟伟律师表示。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展现了其扎实的金融犯罪辩护功底与全流程辩护能力,更体现了专业刑事律师在重大疑难案件中守护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