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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165万元本金及100万元利息获法院支持,大额债权通过电子借条成功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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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将“投资分红”定性为“借款”,以四份电子借条锁定165万元债权,规避经营风险,确保本金全额保护;在被告缺席下规范提取电子签名及存证信息,获法院采信;成功主张50万元未到期借款加速到期,避免二次诉讼;推动财产保全,为执行提供保障,体现大额复杂债权精细代理能力。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一起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A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被告B、C、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案件背景: 被告B以宠物运输等门店经营为由,先后多次拉拢原告进行“投资”,并承诺按借款本金的30%~40%向原告分配利润。后双方为明确投资款及利润额,通过“某电子签”平台签订了四份《个人借条》,将前期投资款转化为借贷关系。四份借条分别约定:20XX年X月X日签订两份各50万元借条,还款日均为20XX年X月X日,逾期利率6%/年;20XX年X月X日签订一份15万元借条(还款日20XX年X月X日)和一份50万元借条(还款日20XX年X月X日),后两份借条约定逾期利率为0%。四份借条均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原告自20XX年X月至X月期间共向被告转账1,727,988元。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5万元、逾期利息、律师费52,000元等,并主张被告B(B配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律师代理经过

律师接受原告A委托后,面对被告失联、案件涉及多笔电子借条、多个被告主体等复杂情况,采取以下核心策略:

第一,以某平台电子签借条为核心证据,锁定借贷关系及关键条款。 律师指导原告完整提取并提交了四份通过“某平台电子签”平台签订的个人借条,该电子借条具有完整的签署时间、签署主体、条款内容及电子存证信息,清晰约定了借款本金、期限、逾期利率、违约责任(含律师费承担)等核心要素,为借贷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坚实基础。

第二,依法主张多被告共同及连带责任。 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主张被告B以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某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应共同承担责任;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主张案涉债务发生于B与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积极主张违约责任及维权费用。 律师依据借条中关于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的约定,提交了律师费52,000元的主张,力求实现客户“零成本维权”。

第四,对未到期借款主张提前到期。 针对50万元借条(还款日20xx年x月x日)尚未到期的情况,律师以被告根本违约为由主张加速到期,为客户避免了二次诉讼。

第五,申请诉讼保全措施。 律师代理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准予并产生保全费5,000元,该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三、判决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作出如下认定:

支持部分:

四份电子借条合法有效,被告B应偿还全部借款本金165万元(50万+50万+50万+15万);

20xx年X月X日的两份50万元借条(合计100万元)自20XX年X月X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25年8月5日的利息为18,500元,并继续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0XX年X月X日的两份借条(合计65万元)因约定逾期利率为0%,不予支持逾期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B承担;

案件受理费20,299元由被告B承担19,817元。

驳回部分:

驳回了原告主张被告B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及借款用于共同经营);

驳回了原告主张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用于公司经营);

驳回了原告主张律师费52,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代理人“明显不熟悉案件基本事实”,未履行审慎选择律师的附随义务)。

四、律师价值

本案标的额165万元,涉及电子借条、多被告、加速到期、夫妻共同债务、公司人格混同等多个复杂法律问题。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尽管本案在律师费主张和部分被告主体认定上未获法院支持,但在案件的核心——债权本金及主要利息的认定上,取得了以下重要成果:

一是成功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为大额债权确立司法保护。 被告B以“投资分红”名义吸纳资金,若按投资关系处理,原告需承担经营风险,本金可能无法全额返还。律师通过指导原告与被告签订四份“某平台电子签”借条,将1,727,988元的投资款转化为明确的借贷关系,借条约定的“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条款成功排除了投资风险,使原告获得了借款本金的全额司法保护。这是本案最具价值的法律成果,也是原告能够获得165万元本金全额判决支持的根本原因。

二是以电子证据的规范提取,确保大额债权在被告缺席情况下获得确认。 四份某平台电子签借条具有完整的电子签名、签署时间、条款内容及存证信息,在被告失联、完全缺席的情况下,该电子证据成为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关键依据。律师对电子借条的规范提取和提交,确保了165万元大额债权在无被告抗辩的情况下获得法院充分确认。

三是依法主张借款加速到期,避免二次诉讼。 针对尚未到期的50万元借条,律师以被告根本违约为由主张加速到期,使法院将该笔借款与其他三笔已到期借款一并审理和判决,避免了原告另行起诉的讼累和时间成本。

四是成功实现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转嫁,降低客户维权成本。 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中的19,81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将诉讼程序中的主要成本转由违约方负担,为客户节省了可观的维权支出。

五是积极主张多被告共同及连带责任,虽未获支持但为后续执行保留路径。 虽然法院因证据不足驳回了对C和某公司的责任主张,但通过诉讼程序,律师将全部可能的责任主体均纳入被告范围,为原告后续调查取证、申请强制执行及另案追索提供了法律程序基础。

六是推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为判决执行提供保障。 律师代理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并获法院准予,有效防止了被告转移财产,为判决生效后的强制执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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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概述 吴云秀律师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拥有河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2018年正式执业至今,核心服务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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