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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活包给了别的公司,包工头手下的工人受伤向我方索要二倍工资,律师用“三要素”驳回对方全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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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精准区分“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的法律边界,论证分包合同及实际履行阻断用工关联;紧扣劳动关系“三要素”,以工资发放、管理隶属等事实缺口击破申请人举证;利用规范的分包合同及结算文件构筑“防火墙”,成功驳回劳动关系认定请求,为建筑企业规避用工风险提供清晰法律路径。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申请人A主张其于20XX年X月X日到某公司承建的某省某区启动区项目工作,当日与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签订了某协议和某某协议,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打桩工,工资标准为250元/天,上下班有刷脸考勤-。20XX年X月X日,A在工作时受伤,此后未再出勤-。A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500元。

被申请人辩称,其作为某公司的合作方之一,负责启动某项目的部分工程,已将相关工程分包给案外公司,并签订了《某分包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案外公司除提供机械设备外,还配备操作手等劳务人员,该等劳务人员均与被申请人无直接关联,工资非被申请人发放,被申请人与A亦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律师工作

接受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委托后,代理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重点围绕“劳动关系”与“用工主体责任”的区别展开论证。

第一,全面梳理用工关系链条,明确各方主体地位。 被申请人是某公司的合作方之一,负责启动某项目某工程的机械施工部分。被申请人将该部分工程分包给某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某分包合同》,约定某某公司提供机械设备并配备操作手等劳务人员。A系某某公司招用的打桩工,其工作内容属于某某公司履行某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系统组织证据,形成完整的抗辩链条。 代理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某分包合同》《某结算书《某合同》三组核心证据。其中《某合同》显示,投保人为某某公司,联系人为甲,保险期间、费用合计等内容明确,被保险人人名清单中包含A。这一证据直接证明了A系由某某公司管理并投保,与被申请人不存在直接用工关系。

第三,精准辨析“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的法律界限。 代理律师指出,根据劳社部发〔20xx〕x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三个要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A的工资并非由被申请人发放,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A,A亦不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双方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

第四,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逐一质证,指出其缺乏关联性。 申请人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XXX均未显示被申请人信息-。申请人称微信聊天中对话人为被申请人财务甲、“XX”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乙,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微信账号的实际使用人身份-。在证据无法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关联的情况下,申请人主张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基础。

案件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A提供的证据均未显示被申请人信息,与该公司缺乏关联性,亦未就微信聊天记录中对话人身份举证,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A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及支付工资的财产属性-。根据A认可的《某分包合同》《工程量结算书》《某合同》显示,被申请人已将A所工作的项目分包给案外公司,案外公司为其投保-。

仲裁委据此认定:对A关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劳动关系确认是主张其他仲裁请求的前提,在未能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对A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驳回A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工程领域机械租赁分包引发的劳动关系确认争议。仲裁委准确把握了“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的本质区别,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请求。通过代理本案,有以下几点体会值得总结:

第一,建筑工程领域的分包关系中,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劳动关系成立。 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是常见做法。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存在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责任主要是为了解决工伤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者救济问题,不能据此倒推劳动关系的存在。20xx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延续了这一观点,明确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此意味着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用人单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第二,劳动关系认定需审查“三要素”,缺一不可。 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包括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本案中,A的工资非被申请人发放,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A,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第三,分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阻断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屏障。 被申请人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内容完备的《某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对方配备操作手等劳务人员,并在实际履行中由某某公司为操作手投保。这一合同安排清晰地划定了各方权利义务边界,避免了与被申请人直接用工的混淆。

第四,举证责任在主张劳动关系的一方。 劳动争议中,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均无法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关联,其对微信对话人身份的举证亦不充分,最终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建筑企业应重视合同管理与证据留存。 本案能够获得有利裁决,关键在于被申请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签订了规范的《某分包合同》,并留存了《工程量结算书》《某合同》等书面文件。这些文件在争议发生时成为证明用工关系链条的“防火墙”,有效阻断了劳动者将用工风险向上追溯的路径。

本案的裁决结果对于建筑工程领域机械租赁分包模式下的用工关系认定具有参考价值,也为类似争议中企业如何规范分包合同管理、防范劳动法律风险提供了有益启示。


  • 1970-01-01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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