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二审改判案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呼和浩特市中X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XX
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郭X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其住所内,借助修图技术、境外色情网站,按照客户需求有偿制作换脸、去衣淫秽图片。同时,郭X通过翻墙技术登录境外社交平台,在各类境外网站、群组发布服务广告招揽客源,还搭建专属聊天社群,通过收取入群费用的方式,在群内传播大量淫秽视频及图片,经专业鉴定,涉案物品均为淫秽物品,共计淫秽视频3786个、图片3161张。
经查,郭X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2月刑满释放,本次案发属于累犯。2022年3月,郭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其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辩护人由吉仁泰、张X担任。
二、办案经过
案件委托后,吉仁泰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开展辩护工作,多次会见被告人核实案件细节、告知诉讼权利,全面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重点核查电子取证程序、淫秽物品数量认定、司法鉴定意见合法性等核心问题,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专项批复确定辩护思路。
一审阶段,辩护团队针对本案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瑕疵、鉴定标准适用争议、案件社会危害性认定偏差等问题,充分开展庭审质证,申请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庭审,多角度提出辩护意见,但一审法院最终判处郭X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审仍维持原有量刑。二次上诉过程中,因家属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吉仁泰律师主动提供法律援助,自费聘请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辩护团队持续梳理案件程序瑕疵,通过家属取得新的涉案证据,多次与二审承办法官、出庭公诉人沟通,充分论证本案传播范围有限、涉案获利金额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等从轻情节,最终争取到案件重新开庭审理。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未随案移送扣押物品的处置内容;撤销原审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判项,改判郭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判决核心理由:其一,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郭X有偿制作的淫秽图片数量未达法定定罪标准,不应认定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名,仅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二,综合全案情节,郭X作案时长较短,涉案社群成员数量少、传播范围封闭,实际获利金额仅一千余元,社会危害性远低于同类重度案件;其三,虽郭X系累犯需从重处罚,但结合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原审量刑畸重,依法予以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