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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轻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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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告人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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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中,当事人某某在涉案期间加入某传销组织。该组织对外假借“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的合法名义,实则搭建非法传销体系,设置固定入会费,要求所有参与人员缴纳相应费用,以此获取所谓的“投资加盟资格”。同时,该传销组织制定层级发展规则,明确限制每名成员可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符合传销组织的核心构成特征。

案发后,当事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指控当事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出具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辩护核心意见概要

辩护人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涉案罪名均无异议,认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认为检察机关三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量刑建议过重,结合当事人各项从宽处罚情节,应当予以大幅从轻处罚,具体辩护理由如下:第一,当事人具有坦白情节。案发至今,当事人始终如实供述自身全部涉案行为,全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讯问、取证等各项工作,对自身参与传销组织的事实无任何隐瞒、虚假供述,认罪态度诚恳,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坦白从轻处罚情形。第二,当事人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当事人自身法律意识薄弱,未能准确辨别涉案组织的传销本质,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参与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并非明知违法仍刻意实施犯罪。其本次属于初次、偶然犯罪,相较于长期从事传销活动、多次违法的惯犯,主观恶性极低,社会危害性更小。同时,当事人在案件办理全过程彻底认罪悔罪,庭审中当庭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及危害,自愿认罪认罚,具备明显的改过自新意愿。第三,当事人家庭情况特殊,可酌情从宽处理。当事人家庭负担沉重,属于典型的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支柱。家中年迈老人身患重病、行动不便,长期需要专人照料,年幼子女亦需要其抚养照顾。从司法温情与人文关怀角度出发,结合其家庭实际困难,应当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三、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出具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不当,依法不予采纳。最终,结合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有余(刑期不足两年),并依法适用罚金刑,实现了大幅从轻处罚的辩护效果。

四、案件小结

本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依托坦白、初犯、认罪认罚及家庭特殊情节成功从轻处罚。该案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审判原则,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兼顾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悔罪态度及客观实际情况,精准量刑,既维护了司法公正,也给予了初犯、偶犯改过自新的机会。


  • 1970-01-01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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