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XX
民事调解书
原告:长安区某某水产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经营者:王某某,女,1XX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北京市某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经理。
原告长安区某某水产商行诉被告河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11月12日立案。长安区某某水产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3X0XX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X0XX元为基数,自202X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长安区某某水产商行与被告河北XX公司系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经营的某某火锅店供应食品货物,被告应在约定结算周期内足额支付对应货款。合作期间,原告始终按照被告要求履行供货义务,及时、足额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货物。合同履行期间,虽被告经常不按期支付货款,但能够支付。后因被告经营的某某火锅店出现经营困难,开始拖欠原告货款。截至目前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共计3X0XX元,拖欠期间为2023年10月至202X年2月。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任何拖欠货款。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导致原告的资金无法正常流转,不仅产生了资金占用成本,还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采购,给原告造成了明确且实际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经双方协商,被告河北XX公司支付原告长安区某某水产商行货款22XXX元,分X期支付,于202X年3月1X日支付12000元,202X年X月20日前支付X000元,202X年X月20日前支付X000元,202X年X月20日前支付2XXX元;
二、若被告河北XX公司任意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履行,原告长安区某某水产商行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3XX.X元,由被告北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他各节,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