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XX
民事判决书
原告:夏XX,男,1XX1年10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女,1XX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系原告夏XX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北京市某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男,1XX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
原告夏XX与被告王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王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
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腾退租赁位于某某房屋;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3年3月1X日至202X年3月1X日租金XXX00元,202X年3月1X日至202X年X月12日房屋占用费XX300元,合计113100元(租金暂计算至202X年X月12日,按每月3X00元计算,实际应计至被告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X年X月X日的物业费11303.X元、2022年至202X年的暖气费11XXX元,共计232XX.X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2021年X月X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X租赁原告夏XX名下位于某某的房屋,租赁期限为2021年X月10日至2023年X月X日,月租金3X00元,被告使用房屋过程中的物业费、暖气费、水电费等费用由被告方承担。2023年春节过后,被告要求续签租赁合同,因此双方于2023年3月份续签了租赁合同。合同续签后,被告开始拖欠房屋租金至今未付。另,经物业查询,被告自2023年1月起开始拖欠房屋物业、暖气等费用,至起诉之日拖欠租金、物业费、暖气费共计13X3XX.X元。自被告拖欠费用起,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不仅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租金等费用,且占用房屋不退还。故原告于202X年X月X日,通过微信及现场粘贴通知的形式,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支付拖欠的费用,并限期腾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王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等相关证据材料。
原告夏XX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
证据2、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被告自2021年X月起开始租赁原告房屋。
证据3、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租赁合同形成事实上延续,被告至今一直租赁原告房屋,且被告自2023年3月起开始拖欠原告房屋租金及物业费、暖气费等。
证据X、某某物业缴费通知单,证明被告欠付房屋物业费、暖气费。
证据X、微信发送及房屋门口张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证明原告已依法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其再规定时间腾房。
当庭提交证据X、原告银行流水,证明被告支付房租情况。
当庭提交证据X、房屋水电费缴费记录截屏,证明被告一直持续占有房屋,尚未腾退。
当庭提交证据X、保单费用发票及保全缴费凭证,证明原告主张保单保全费用依据。
庭后提交证据X、收据两份、情况说明,证明原告垫付物业费11303.X元、取暖费11XXX元。
被告王X未到庭、未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夏XX系石家庄市长安区某某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2021年X月X日,原告夏XX(甲方、出租方)与被告王X(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某某房屋租给乙方使用;房屋租赁期限为贰年,自2021年X月10日至2023年X月X日止;该房屋按季支付,每期租金为人民币11X00元;房屋使用中产生的费用,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网络费、电话费、室内电费等使用该房屋中产生的相互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乙方逾期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及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达1个月时,甲方有权用押金支付上述费用,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上述合同到期后,原、被告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夏XX(出租方),被告王X(承租方),租期为12个月,从2023年3月1X日起至202X年3月1X日止,月租金3X00元,每月的物业管理费、水费、天然气费、电费、暖气费、卫生费、有线收视费、宽带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五天或拖欠水电暖等费用累计达五天的。
原告称,被告尚欠其2023年3月1X日至202X年X月12日租金、占用费113100元。根据原告夏XX提交的其与被告王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X月3日,夏XX:“忙吗?暖气费和物业费方便交吗?房费里减掉就行,某某的物业催了两次了”。2023年10月2X日,夏XX:“在吗?房费X个月了,一直没付,物业费也没交,又要交暖气费了,你还租吗?如果不租,准备停暖气了,方便了,回个电话”。王X:“……房子肯定租的,我这抽空回去一趟”。202X年3月21日,夏XX:“在吗?房子还租吗?”。王X:“房子还租呢”。202X年X月X日,夏XX:“还能租吗?回个话”。王X:“能租的。哥,我在内蒙呢,还没回去”。202X年12月2X日,夏XX:“怎样了?到月底了,从去年3月到现在,一年八个月了,物业和房费,欠的时间太长了”。王X:“哥,这几天了。一到账就给您转过去”。202X年X月X日,原告夏XX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被告王X。
202X年X月X日,某某物业出具《缴费通知单》载明,物业费:金额11303.X元,备注2023.1.1-202X.X.X;暖气费(22、23、2X)3年,金额11XXX元,总合计232XX.X元。202X年12月X日,石家庄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某某大厦某某室业主夏XX于202X年12月X日以现金支付的方式缴纳物业费11303.X元(2023年1月1日-202X年X月X日),暖气费11XXX元(2022年度-202X年度)。”原告提交收据两张加以佐证。
原告还称,被告一直持续占有房屋,尚未腾退,并提交房屋水电费缴费记录截屏加以佐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相关证据材料及审理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收据等可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出租给被告,被告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水费以及物业费的义务。被告王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视为对其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3年3月1X日至202X年X月12日租金、占用费113100元,2023年1月1日-202X年X月X日物业费11303.X元,2022年、2023年、202X暖气费11XXX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案涉房屋,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且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五天或拖欠水电暖等费用累计达五天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案涉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某某房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XX2023年3月1X日至202X年X月12日房屋租金、占用费113100元。
二、被告王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XX2023年1月1日至202X年X月X日物业费11303.X元,2022年至202X年的暖气费11XXX元,共计232XX.X元。
三、被告王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某某房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X元,保全费1202元,由被告王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