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例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于X,系宁夏彭阳县农民,居住于银川市兴庆区XX。被告金X,同为宁夏彭阳县农民,居住于银川市兴庆区XX。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彩琴,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2021年11月2日,原告于X与被告金X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固原市原州区九龙XX的房屋,以39.2万元的总价转让出售给原告。合同订立前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购房款项,其中包含签约前支付的1万元定金,以及签约后陆续支付的14万元购房款,累计支付购房款15万元。后续双方因涉案房屋交付事宜产生分歧、引发争议,沟通协商无果后,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为:一是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二是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15万元购房款;三是要求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1年12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四是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6年3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立案后根据案件事实及案情特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展审理。案件办理过程中,张彩琴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细致核对房屋买卖合同条款、转账记录等核心证据,明确双方纠纷核心争议焦点,精准锁定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庭审及调解阶段,代理人充分陈述案件事实、明晰法律权责,积极配合法院审理工作,秉持高效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积极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客观厘清双方权责,协助法院搭建沟通桥梁,推动双方理性处理纠纷,为案件顺利调解奠定基础。法院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结合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情况、双方争议成因以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合意。本次调解过程严格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调解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双方合法权益。
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调解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该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刻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以调解方式审结,有效化解了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高效解决民事争议,妥善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定分止争的司法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