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劳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李X;被告为劳动者余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张彩琴,另有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王某参与庭审。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余X在原告公司务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工伤并核定伤残等级后,向固原市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判令原告向余X支付住院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30592.60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主张仲裁裁决对余X的工资计算标准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各项工伤赔偿金额核算偏差,认为应当按照余X实际月均工资5000元为基数重新核算赔偿费用,请求法院依法调整赔偿金额、驳回余X部分仲裁请求。
二、办案经过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举证、质证工作。庭审中,原告提交劳动仲裁裁决书、工资发放明细、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拟证明余X2024年5月至12月8个月工资合计41113.09元,月均工资为5139元,以此主张仲裁工资核算标准有误。被告余X对原告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单方统计的工资标准不能作为工伤赔偿核算依据。
法院对双方证据逐一审核认定,原告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为单方制作材料,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无法佐证其主张的工资标准;对劳动仲裁裁决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不采信原告主张的仲裁事实认定错误的证明目的。结合案件事实,法院查明余X在原告处工作不足十二个月,实际工作7个月,结合工资发放实际情况,依法核定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873.3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对仲裁裁决确认的1380元住院生活护理费无异议。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最终判决原告按照仲裁核定标准向被告余X足额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各项费用明细如下:住院治疗期间生活护理费1380元、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7619.9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239.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239.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113.10元,各项费用合计130592.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