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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房款”到“借款”:一纸协议如何锁定百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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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制度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许多人并未真正理解其法律后果。 一纸签名,意味着自愿与他人共同承担全部债务,不因“未收款”“未用款”而免责。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委托被告陈XX为其购买房产,并先后转账196.6万元。后因购房失败,款项未能退回。为了解决这笔悬而未决的资金,双方并未直接追索原购房款,而是选择签署了一系列协议,将这笔款项的性质转变为“借款”。然而,在后续还款过程中,双方就剩余本金、利息计算等问题产生分歧,最终对簿公堂。

(二)焦点问题

1. 法律关系定性:双方之间究竟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

2. 债务承担主体:陈XX之女陈X并未实际收到任何款项,为何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3. 本息计算方式:在多次还款和协议变更后,剩余本金和利息应如何准确计算?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以高度专业性和严谨态度,全流程精细把控诉讼策略。面对被告关于“款项性质为购房款而非借款”的抗辩,代理律师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有力论证双方已通过《借款及还款协议书》对债权债务完成“清算转化”,成功说服法院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同时,针对被告陈X主张“未收款不担责”的辩解,代理律师紧扣《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清晰论证其自愿签字加入债务的法律后果。历经严谨举证与充分庭审交锋,法院最终全额支持我方141万余元本金及利息主张,并判令二被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维权成本。融创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尽责的执业精神,切实捍卫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1. 陈XX、陈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417,827.2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25年4月10日为9,151.78元;此后以本金为基数,按LPR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

2. 陈XX、陈X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

3.  案件受理费17,82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由二被告负担。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

(一)名为“购房款”的债务,能否按民间借贷处理?

本案最关键的争议在于:款项原本是原告委托陈XX代购某房源的购房款,因房源未落实、房源公司未退款,三方协商将这笔款项“转化”为借款。

陈X抗辩称,双方基础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应按民间借贷审理。

法院认定: 虽然款项源头是购房款,但三方在《借款及还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陈XX、陈X以借款形式向原告先支付房源公司未退的房款”,并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借贷核心要素作出了完整约定。这属于当事人通过清算程序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此类协议不适用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的规定,而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律师点睛> 这一裁判规则对实务有重要指导意义:当事人之间原始法律关系无论是买卖、投资还是其他类型,只要事后通过结算、对账等方式形成了清晰的借贷合意,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就可以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三方协议中“协议因果与后续补充”部分详细记载了转化原因和过程,恰恰为法院认定清算协议性质提供了最有力的证据。

(二)未收款、未用款的“借款人”,为何要承担责任?

陈X是陈XX的女儿,案涉XXX元款项她分文未收,也从未使用。但在2023年7月5日,她与原告签订了《借条》,明确将自己列为“借款人”。2024年9月30日,她又与原告、陈XX共同签署了《借款及还款协议书》,同样以“第二借款人”身份出现。

陈X辩称:款项与她无关,她仅因“签了字”就被卷入诉讼,且她已出售自有房屋积极还款,不应再承担利息。

法院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可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陈X在《借条》和《借款及还款协议书》中均以借款人身份签字,明确表示愿意共同还款,其行为已构成债务加入,依法应当与陈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睛> 债务加入与保证担保不同——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或仅承担补充责任,而债务加入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清偿全部债务。本案警示我们:签字即责任。实践中,不少人碍于亲情、友情在借条或协议中签字,却未意识到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构成债务加入,无论是否实际使用款项,都需对全部债务负责。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1. 及时固定债权,转化法律关系

当基础交易(如本案中的房屋买卖)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及时与对方进行结算,并通过签署《欠条》、《还款协议》等书面文件,将不确定的债权转化为明确的借贷关系。这能有效简化法律关系,为后续维权提供清晰的合同依据。

2. 警惕“签字”的法律后果

“债务加入”无需实际收到款项,仅凭单方承诺或共同签署协议即可成立。一旦签字,便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此,在任何法律文件上签字前,务必审慎阅读条款,充分理解其法律后果,切勿因人情或信任而草率行事。

3. 明确约定维权成本承担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违约方违约导致守约方采取诉讼等方式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一环。本案的成功,也得益于协议中的此项明确约定,最大限度地挽回了委托人的损失。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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