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例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X,1968年出生,宁夏西吉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水务分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银川市。负责人:于X,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琴、龙某,均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XX团总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赵X。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勘测设计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北武汉市,法定代表人:潘X。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某勘测设计公司作为案涉西吉县“互联网+城乡供水”项目总承包方,将项目部分施工工程分包给某XX团总公司,后某XX团总公司旗下水务分公司与赵X先后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合同》《水表安装劳务合同》,将项目片区土建、水井修缮、水表安装等劳务工程交由赵X施工,约定了施工范围、工期、计价标准、付款方式及质保条款。
赵X完成施工后,双方就劳务费用结算、已付款金额、工程质量扣款、未安装设备返还等问题产生重大争议。赵X认为一审法院对施工工程量、劳务价款认定有误,某水务分公司拖欠大额劳务费;某水务分公司则主张一审劳务费结算金额、已付款数额认定错误,同时反诉要求赵X赔偿未返还设备损失、移交旧水表。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核查双方劳务合同、施工凭证、付款记录、验收报告等证据,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认定案涉劳务合同合法有效,核算出案涉工程总劳务费,扣除双方确认的已付款项后,判令某水务分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由XX团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同时驳回水务分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赵X与某水务分公司均不服判决结果,分别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各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
二审审理期间,赵X提交视频、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拟证明自身施工合规、不存在施工过错;某水务分公司提交设备采购补充协议,佐证涉案水表、终端设备采购价格。二审法院对双方新证据真实性予以核实,但均未确认其完整证明效力,同时结合一审在案证据,重新核查工程量、代付款项、未返还设备数量等核心争议事实,厘清双方举证责任。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一审判决部分内容予以改判,最终判决:驳回赵X的全部上诉请求;部分支持某水务分公司的上诉请求,调整劳务费结算金额,判令赵X限期返还未安装的分体式水表、一体式水表及测控终端,若逾期未返还,将按照每套110元的标准折价赔偿;维持一审其余判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