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二审民事案例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XX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男,1989年8月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煤矿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路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女,1988年11月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琴,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林X与赵X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感情一般。后林X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进行分割,赵X当庭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林X不服该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错误问题,遂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多项判项并予以改判。
二、办案经过
二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林X明确多项上诉诉求,主张婚生子应由其抚养、无需支付车辆财产折价款、部分款项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同时要求对半承担35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林X为佐证上诉主张,向法庭提交车辆按揭手续、还款记录、转账凭证、借款合同等多组二审新证据。
被上诉人赵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琴律师当庭进行答辩,逐一反驳林X的上诉请求,认为婚生子长期跟随赵X生活,变更抚养环境不利于子女成长,一审抚养费标准合理;涉案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分割方式合法;林X主张的已清偿债权、新增共同债务均无充分证据支撑,且部分诉求属于二审新增诉求,不应予以支持,并对林X提交的各项证据逐一发表质证意见。
二审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当庭陈述及一审卷宗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认证,确认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无误,充分听取双方辩论意见后,对各项上诉争议焦点进行逐一审查认定。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林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理由如下:第一,子女抚养方面,涉案婚生子已年满八周岁,一审法院依法征询其真实意愿,其自愿跟随母亲赵X生活,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一审确定的抚养权归属及结合林X收入、当地生活水平酌定的抚养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车辆财产分割方面,涉案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一审确认车辆价值且未申请评估,一审依据双方认可的价值判决林X支付赵X对应财产折价款,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第三,夫妻共同债权认定方面,林X主张部分债权已清偿、部分款项并非借款,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举证不足以推翻一审债权认定结论。第四,夫妻共同债务方面,林X主张的35万元债务未在一审中提出,亦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法定夫妻共同债务范畴。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故二审予以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