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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变更纠纷案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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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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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彩琴律师作为本案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诉讼工作,协助原告梳理案件事实、明确诉讼请求,当庭参与庭审抗辩与举证质证,依托专业法律知识支撑抚养权变更诉求,辅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有力保障了原告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变更纠纷案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为杨某,1991年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居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彩琴,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为刘X,1994年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居民。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长女、次女、长子。
此前经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判令长女、次女由被告抚养,长子由原告抚养,同时裁定原告每月向长女支付抚养费800元。离婚后,两名女儿跟随被告生活,长子跟随原告生活。2026年1月初,已满13周岁的长女主动前往原告住所,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至今。原告为保障孩子健康成长,尊重孩子个人意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长女抚养权归自己所有,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长女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成年。被告当庭抗辩,其已充分履行抚养义务,家人亦悉心照料孩子,不存在虐待、疏于抚养等行为,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孩子成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6年4月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与诉讼。庭审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证据交换与质证工作,全面核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双方的当庭陈述与辩论意见。为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审理原则,法院专门征询了涉案长女的个人真实意愿,同时核查了原告的收入情况、居住条件等核心信息,对孩子的实际生活、学习现状进行全面核实,查清案件全部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作出如下判决:一是变更涉案长女由原告杨某直接抚养;二是被告刘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长女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是被告刘X每月可探望长女一次,原告杨某需积极予以配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判决理由为,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需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核心原则。本案中,长女已年满十三周岁,具备独立表达个人意愿的能力,其自愿跟随父亲生活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应当予以尊重。且长女已长期跟随原告生活,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同时原告具备稳定收入和居住条件,拥有充足的抚养能力。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已满八周岁子女自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的,依法可变更抚养关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2026-05-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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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彩琴律师系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5 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执业以来,她广泛办理各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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