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行为人参与酒驾碰瓷型敲诈勒索案件。该犯罪团伙专门物色酒后驾车人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害怕麻烦、畏惧法律制裁(酒驾被查处)的心理,非法索取财物。行为人系后期参与,被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共犯立案侦查,并于拘留后两周内被批准逮捕。案件涉案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6万元以上),在广东江门XX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数额较大:2500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6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办案】
因为是团伙案件,公安机关对共同犯罪常采取“一锅端”模式,当事人被逮捕也是常规,挖掘从轻情节需要从群体回归个体。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重点核实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参与程度。辩护人逐步锁定以下有利情节:(一)行为人仅参与一次作案,不属于固定犯罪组织的常任成员。与长期、多次参与的专业碰瓷团伙相比,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显著较低。(二)主观故意:被动参与,非犯意提出者,系被他人纠缠后被动卷入。主观上属放任的间接故意,而非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直接故意,对犯罪整体计划、目标选择、勒索金额等核心要素不知情。(三)客观上嫌疑人仅提供辅助工具,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未参与物色目标、线路规划、 指挥碰瓷、现场谈判、收取赃款等等环节(四)获利情况:对总金额不知情,分赃较小,反映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边缘地位。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结合家属退缴获利金额的情节,在逮捕后对行为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评析】
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需要结合案情及嫌疑人的情节,从团伙整体中剥离出嫌疑人的个体情节,任何人不可能脱离事实基础去实现期待,所有辩护观点必须建立在扎实的证据核实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