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嫌疑人通过招聘软件应聘入职某公司,工作内容涉及通过QQ、微信发送话术进行引流推广。后该公司因涉嫌诈骗被查处,公司人员均被牵连涉案。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嫌疑人刑事拘留,并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
【律师办案、观点】
此类案件公安机关推定:主观明知,常见指控逻辑:招聘软件应聘 → 使用QQ或者微信引流 → 发送话术 → 层层递进 → 涉嫌诈骗。但“推定明知”不等于“实际明知”经辩护人介入,结合嫌疑人入职渠道、时间、职务层级、工作内容(话术来源)、获利模式、公司氛围等情节,经会见了解:嫌疑人入职渠道合法,有载明明确的岗位招聘信息入职途径正规,且入职时间较短,职务层级较低,仅负责前端引流推广,未参与核心诈骗环节,主观上,无证据表明其明知公司从事诈骗活动。客观上,未实施诈骗实行行为(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最终30天内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例评析】
当前,大量涉诈公司通过招聘软件伪装成网络推广、客服、运营等岗位招募人员。求职者需识别如果公司沟通工具异常 、入职后有提供话术培训,入职后提供固定话术模板,要求按话术沟通,公司员工分工层层递进可能涉及前端引流、中端筛选、后端转化,分工极细,注重了解公司氛围,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如是否频繁更换办公地点、使用虚拟身份。获利模式是否异常是否与业绩挂钩。而且在此类公司工作,根据客观情形能够推断知道嫌疑人明知的,例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引流帮助可能构成帮信罪,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参与资金转移(若涉及)掩隐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