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嫌疑人从事电动车收购行业,因收购数台电动车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后第十几天委托律师介入。
【律师办案】
一、侦查阶段介入:接受委托后例常会见,重点核实有无盗窃的客观细节,譬如有无犯罪合意、盗窃行为。经了解核实到嫌疑人是没有与盗窃人员的共谋,也未实施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然后重点核实了收购的车辆状态是车架号、电机号未被磨损,从这一点来看不符合赃物的典型特征;收购价格符合市场行情,也并非是低价收购,缺乏明知或者应知的推定依据,暂时也未发现异常交易的情形,目前判断嫌疑人没有盗窃的犯罪故意,也不符合掩隐罪的明知或者应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主观要件
二、与检察官沟通: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查阅案卷,仅能通过会见了解嫌疑人单方陈述,信息来源受限。但律师可以提交书面意见、主动沟通推动程序。检察官本身案件比较多,收到报批材料时可能第一时间从公安报批的材料去审查,如果有相关的书面汇总的意见给到他们,检察官如果认为哪怕一两个观点在理,可能更容易推动检察官快速把握案件争议点,或者根据案情情况作出不同的判断。这样能够打破信息单向性,形成有效沟通
三、案件结果。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对嫌疑人不予逮捕,最终嫌疑人在37天内被取保候审释放,家属对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掩隐罪的入罪标准强调“综合认定”,但并非客观归罪。综合认定仍需以客观证据为基础,推定应知必须有充分的基础事实支撑。侦查阶段虽不能阅卷,详细会见可固定大量有利事实,为书面意见提供素材。在检察官案件量大、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检察官的审查成本,只要有一个关键观点被采纳,就可推动良好结果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