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严重降低,经司变霞律师法律论证、据理力争,推动二审成功改判,为伤者追回近20万元工伤赔偿
案例专长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停工留薪工资维权、护理费争议、社保缴费基数差额追偿、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补差、仲裁、一审、二审全程代理
代理方向
工伤劳动者席某仲裁、一二审代理人,梳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资流水、护理证明及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相关证据,针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差额、停工留薪期及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的工资四项核心争议逐一举证抗辩,推动二审成功改判,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判决结果
二审改判:支持240元/天出院护理费1.4万余元、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5.9万余元、2025年11个月的伤残津贴差额2.3万余元,维持停工留薪期及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工资差额10万余元
我的价值
完整归集工资、护理、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全套证据,精准适用地方工伤保险法规,指出企业没有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二审成功推翻一审三处错误认定,四项核心工伤待遇得到支持。
案情内容
当事人在生产车间作业时被重型物料砸伤双腿,伤情严重,经诊断下肢创伤性切断、多处骨折神经损伤,工伤认定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四级伤残。当事人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790元,但企业仅按3974.53元的基数缴纳工伤保险,直接导致伤者工伤保险待遇大幅缩水。
事故发生后,企业支付了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及部分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但拒绝按照原工资待遇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出院安装假肢期间60天护理费拒不承担;同时以满足低缴费基数为由,拒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每月伤残津贴差额。该工伤职工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部分诉求,但对于核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差额没有支持。作为代理人,我详细给席某分析裁决书的裁决事项、内容,以及提起一审的基本情况后,及时为席某起草民事起诉状,向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一审,一审仅支持了部分伤残津贴差额。在与伤者沟通,全面分析案情之后,代理人及时起草民事上诉状,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本案存在四大核心争议难点:第一,企业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只能按基本工资发放,拒绝按受伤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第二,一审将双方约定240元/天护理费下调至服务业标准;第三,一审虽酌情支持了部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但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的下限年工资47112元(平均每月3936元)基数之上为基数该工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则企业行为不违法;第四,伤残津贴差额一审全部驳回,未支持后续补差。
接受委托后,我系统整理全套案件证据:工伤认定书、四级劳动能力鉴定报告、近两年完整工资流水、住院病历、复查医嘱、假肢机构陪护证明、住院期间护理费转账记录、陕西省工伤保险地方性法规条文等等。庭审分四大板块逐条发表代理意见:
针对停工留薪期及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的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停工留薪期需保持原工资福利不变,计件全额月工资才是法定标准,一审核算差额正确,应当维持。
针对护理费,提交住院期间企业自愿按240元/天付费凭证、假肢机构出具必须专人陪护书面证明,说明出院后60天均为伤情、康复必需护理,双方约定标准合法,二审采纳该意见,改判全额支持出院后的护理费。
针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重点引用《陕西省实施<< span="">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企业必须按员工实际工资足额参保,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单位承担,二审按当事人6790元月工资全额核算,补足五万九千余元差额。
针对伤残津贴,区分政策调整时间,支持2025年度11个月差额应当一次性给付,二审全额支持两万三千余元伤残津贴补差;同时认定对于2026年之后的伤残津贴差额,可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另行主张。二审法院完整采纳我方代理观点,纠正一审三处错误判决,四项工伤核心待遇全部足额支持。
最大程度保障了重度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