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混凝土制品分公司,负责人王X,委托刘天航律师;被告一是某冶金建设石家庄XX公司,负责人聂X,委托公司员工、周某律师;被告二为该冶金建设总公司,法定付X。双方签订屋面双 T 板承揽施工合同,工程完工结算总价款 126XXXX5645 元,被告仅支付 1080 万元,尚欠 XXX 元。被告以合同 “背靠背” 条款、业主未回款为由拒付尾款,主张无需承担付款义务。
办案经过
刘天航律师整理施工合同、盖章结算书、对账明细、催款微信记录、总包起诉业主调解书等全套证据,庭审立足合同相对性,论证业主并非合同当事人,背靠背条款属于期限约定不明、不能无限拖延付款;工程早已竣工验收且质保期满,被告不能将业主回款风险转嫁给原告,完整核算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标准。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承揽合同合法有效,案涉工程 2017 年竣工验收,质保期早已届满;合同背靠背约定未明确业主回款时限,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依据,二被告抗辩不予采信。判令石家庄XX公司支付工程款 XXX 元,并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裁判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建工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