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李XX、李XX等5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法院名称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03年以来,被告人李XX、李XX以许XX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为依托,采取公司化管理模式,先后笼络、纠集多名有前科劣迹、社会闲散人员进入公司,通过招募人员、购买装备、组建“巡逻队”等方式,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虚开发票、串通投标、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112起,形成了以李XX、李XX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手段非法控制许昌市XX建筑垃圾清运行业,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共计10763万余元,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其中,被告人吕X(本案辩护对象)系许XX公司原巡逻队队长,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涉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四项罪名。
判决结果
(涉黑案件首犯、骨干及一般参加者共计58名被告人均获刑,其中:)
被告人李XX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XX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略)
被告人吕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已缴纳)。
(下略)
王瑞芬律师(本案中担任被告人吕X辩护人)的律师价值(突出显示)
涉黑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在58名被告人、112起违法犯罪事实、涉黑定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重大复杂案件中,王瑞芬律师作为被告人吕X的辩护人,精准定位吕X在组织中的层级地位——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而非“骨干成员”,为量刑减轻奠定了重要基础。
量刑结果的积极争取:在涉黑案件“从严惩处”的司法政策下,吕X涉及4项罪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相较于组织者、领导者李XX(二十三年)、李XX(十九年)及多名骨干成员(十年以上),吕X的刑期在积极参加者中处于相对较低区间,体现了辩护工作在量刑环节的积极效果。
罚金刑的主动履行:王瑞芬律师推动吕X主动缴纳全部罚金7.5万元,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注明“已缴纳”,该情节在涉黑案件从轻量刑中起到积极作用。
程序权利保障与庭前准备:王瑞芬律师全程参与庭前阅卷、证据审查、开庭审理等全部诉讼环节,在58名被告人、持续四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证据进行充分质证,确保被告人吕X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保障。
重大涉黑案件的专业辩护能力:本案系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重大涉黑案件,案情极其复杂,涉及罪名众多、事实跨越近二十年。王瑞芬律师在如此复杂的案件结构中,精准定位吕X的具体行为节点和组织地位,有效推动从轻量刑情节的认定,体现了在重大涉黑案件中的专业辩护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