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嫌疑人涉嫌组织卖Y罪被刑事拘留。经初步了解,涉案场所提供非进入式接触性服务(如手Y、胸推等),嫌疑人受雇于该场所,主要负责代收嫖资、报单、记钟等事务性工作。公安机关以组织卖Y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
【律师观点】
1、卖Y刑事犯罪活动项下有组织卖Y罪、强迫卖Y罪、协助组织卖Y罪、引诱容留卖Y罪、引诱幼女卖Y罪。手Y、胸推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Y”。这是一个司法实践中争议的问题,核心在于:治安违法层面的嫖娼卖Y与刑事犯罪层面的卖Y认定标准并不相同。 场所提供非进入式的接触性服务,相关人员是否构成组织卖Y罪?我个人认为,要看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Y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Y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Y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Y,其负责人可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Y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Y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2、 组织卖Y罪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控制,管理、安排进行相关活动。一般情况下,这些卖Y女性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
组织性具体体现在 :
(1)是否建立卖Y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Y场所,组织卖YY必然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关系。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Y人员,以实现组织卖Y,从中牟利。
(2)是否对卖Y者进行管理,是否组织、安排卖Y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Y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Y活动。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未明确将手Y、胸推等界定为“卖Y”之前,不宜入罪。
3、组织卖Y罪的判定主要看行为人有无管理、控制他人的行为(例如开办经营场所、在固定场所招募人选、进行面试、提供食宿、制定收费标准项目内容等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