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机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时间: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案情简介
申请人霍X,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二俊;被申请单位为某供用电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未在文书中载明。霍X受个人雇佣在该公司承建的变电站项目工地务工,工作时被倾倒的铁皮柜砸伤,造成右侧内踝骨骨折。用工单位以伤者由个人雇佣、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伤者申报工伤。霍X委托律师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确认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办案经过
武二俊律师收集项目施工证明、事故经过说明、工友证言、医院诊断病历等证据,依据用工主体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公司将项目交由无用工资质的个人雇佣施工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按照工伤认定流程提交全部申请材料,配合人社部门开展事实调查,充分论证用人单位的法定赔付义务。
案件结果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认定涉案项目由该工程公司承建,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依法应当由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霍X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理由:用工单位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