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纠纷
审理法院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一名未成年人(化名:阿X),蒙古族,2009 年 2 月出生,就读于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某中学九年级。其法定代理人为原告母亲(化名:其其格)。被告系原告生父(化名:巴X),蒙古族。因被告长期拖欠过往抚养费,原告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抚养费,并按期承担后续抚养费。被告委托郭涛律师作为本次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办案经过
法院在 2024 年 10 月 8 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在郭涛律师的参与协商下,原告方、被告方进行沟通协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合意,约定拖欠抚养费的分期给付方式以及后续抚养费的给付标准、给付时间,原告自愿放弃其余的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确认协议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出具民事调解书。同时在调解书中约定了违约惩戒规则,若被告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将被纳入失信名单、加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还可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
-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分期向原告给付拖欠的抚养费 30000 元,自 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7 月 1 日,每月给付 3750 元;二、被告从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按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 800 元,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裁判理由: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调解书自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被告若未按期履行,原告可在两年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