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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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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涛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全程参与三次庭审,协助法定代表人梳理案件事实,提交分包合同、工程量单、发票、聊天记录等全套证据,主张挂靠企业为合同相对方、施工人员属职务行为,明确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诉求,围绕结算依据、付款责任展开举证质证,支撑原告诉请,推动法院查清挂靠、工程量核心事实。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信息

霍林郭勒市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化名甲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被告为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化名韦X;案件第三人共二人,父亲化名周X,无固定职业,儿子化名周X,无固定职业。
2024 年 5 月 3 日,甲建筑劳务公司与XX公司签订外墙保温分包协议,合同加盖乙公司合同专用章,周X作为甲方工地代表签字,约定包工包料、单价 173 元 /㎡,约定付款节点、开票要求与质保条款。案涉工程实际由周X借用乙电力公司资质承接,周X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全程由周氏父子与原告对接施工、统计工程量、部分款项往来。
工程完工后,原告核算总工程款 XXX.21 元,扣除已付款、未施工雨棚款项后,主张欠付工程款 789216.21 元及对应利息损失 17896.83 元,诉至法院要求乙电力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被告辩称周X系挂靠方,自身并非合同实际相对人,不承担付款义务;第三人周X自认挂靠事实,愿意承担付款责任,但称上游工程款未回款暂无给付能力;第三人周X主张仅负责现场管理,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办案经过

  1. 立案与程序转换:法院 2025 年 5 月 12 日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分三次开庭审理。
  2. 三次庭审情况:第一次庭审原告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到庭;第二次庭审原被告、两名第三人均到庭;第三次庭审周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其余各方到庭。
  3. 举证质证环节:原告提交分包协议、工程量统计表、付款明细、增值税发票、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周氏父子系被告公司职务行为,被告是合同相对方;被告提交聊天记录,主张仅代周X支付小额内墙涂料款项,未参与案涉外墙工程,不构成合同主体;第三人周X提交聊天记录,主张合同口头单价低于书面价格、代付款与本案无关;各方针对全部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逐一发表质证意见。
  4. 法院完成全部证据认证,梳理挂靠、工程量、付款、责任主体等核心争议焦点后作出裁判。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XX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对应利息;
  2. 第三人周X对上述全部工程款、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 扣除未施工雨棚价款、已支付工程款、3% 质保金,按案涉工程量统计表核算最终应付金额。

判决理由

  1. 合同效力与主体认定:分包协议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对外具备合同约束力;周X借用被告资质承包工程属于挂靠关系,被告作为被挂靠企业,应对外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
  2. 不免除挂靠人责任:周X是工程实际承包人、合同实际履行相对方,享有工程收益,庭审中亦自愿承担付款责任,故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3. 工程量结算依据认定:周X出具工程量统计表,周X对统计表真实性认可,无相反证据证明双方另行变更结算标准,该统计表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4. 款项扣减规则:已支付工程款、未施工雨棚对应价款据实扣除;按合同约定扣留 3% 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利息自应付工程款逾期之日起计算,由被告及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


  • 2025-10-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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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涛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通辽秉听律师事务所,曾执业于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常年受聘担任通辽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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