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多人结伙跨区域盗掘辽代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刑事案
审理法院信息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本案共有 26 名被告人,均使用化名:甲某、乙X、丙X、丁X等;其中甲某、乙X、丙X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郭涛及其他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余被告人部分自行委托、部分指派援助律师。2019 年至 2025 年期间,26 名被告人分多批次,前往内蒙古通辽扎鲁特旗XX、辽宁某自治县区域,分工配合实施盗掘行为。盗掘对象均为辽代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经专业文物机构鉴定,被盗掘点位分属多处贵族墓葬群、古遗址核心区域,具备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盗掘行为造成文物遗存严重损毁。各被告人参与作案次数不同,甲某参与 10 起(7 起盗掘古墓葬、3 起盗掘古文化遗址),乙X参与 7 起,丙X参与 5 起,其余人员参与 1 至 8 起不等。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甲、乙、丙三人组织、统筹挖掘行动,起主导作用;剩余人员负责挖掘、放风、运输等辅助工作。部分被告人主动投案、经电话传唤后到案,全部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一名被告人属于累犯。
办案经过
公安机关自 2025 年起陆续抓获全部涉案人员,先后对各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统一羁押于当地看守所。侦查阶段固定挖掘现场勘验、文物鉴定、被告人供述、同案人证言等完整证据。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审查完毕后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 2026 年受理该案,组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全部被告人及对应辩护律师到庭参与庭审,法庭完整核查全案犯罪事实与证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甲某、乙X、丙X作为共同犯罪主犯,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对应处以三万元、两万元、一万元罚金;
- 其余 23 名被告人均认定为从犯,结合参与作案次数、自首、坦白、累犯等情节,分别判处八个月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千至一万三千元不等罚金;
- 所有被告人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多名被告人已足额缴纳罚金。
判决理由
- 26 名被告人结伙故意盗掘具备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古文化遗址,造成遗存严重损毁,均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相关罪名,成立共同犯罪;
- 甲、乙、丙三人组织策划犯罪,系主犯,依法从重惩处;其余人员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 一名被告人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全体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量刑时单独从轻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