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件,案件审理周期贯穿2025年,历经二审、再审审查全流程。再审申请人为宁XX某某公司,该公司承接案涉煤矿相关工程后,将工程设备安装专业项目分包给被申请人XX某某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暂估合同价228875.82元,最终决算价以建设单位最终审定工程总价下浮17%确定,XX某某公司仅负责纯设备安装施工工作。
工程施工完成并结算后,宁XX某某公司单方主张应从XX某某公司工程款中扣减120238.55元甲供电缆材料款,双方就此产生重大争议。宁XX某某公司认为其已向建设单位国能某某公司结算取得包含材料费的工程款项,且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可逐月扣除甲供材费用,据此要求抵扣工程款。该案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未支持其材料费扣减主张。
宁XX某某公司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试图通过再审程序推翻原有判决结果,扣减XX公司十余万工程款。XX某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陈莉律师团队全程代理本案再审审查阶段诉讼事务,积极应诉抗辩。一审被告枣泉某某煤矿、国能某某公司均全程支持宁XX某某公司的再审请求,进一步加大了案件应诉难度。最终,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审查,依法驳回宁XX某某公司的全部再审申请,XX某某公司全程胜诉,无需扣减案涉十余万元材料费。
二、办案思路
1、锁定核心争议焦点:律师团队精准提炼本案核心矛盾,即案涉工程款结算是否应当扣除12万余元甲供材料款,围绕合同条款效力、结算规则、行业惯例展开应诉抗辩。
2、厘清合同层级与解释规则:重点梳理案涉分包合同条款,明确合同协议书效力优先于专用条款,双方核心约定为安装工程价款下浮结算,未约定甲供材扣除规则。
3、区分合同相对性边界:严格区分宁XX某某公司与上游建设单位的结算关系、案涉双方的分包结算关系,明确第三方结算约定不能约束本案分包双方。
4、规避结算不公风险:结合工程清单无材料报价、仅为纯安装施工的事实,举证证明扣除材料费会导致施工方收益失衡、违背公平原则,驳斥对方不合理诉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争议本质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甲供材扣除约定的适用效力及工程结算规则的认定问题。再审申请人片面截取合同专用条款内容,忽略合同整体解释规则与条款效力优先级,同时混淆上下游结算关系,试图将自身材料采购成本转嫁至分包施工方。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核心抗辩观点,明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当优先适用合同协议书核心约定,案涉工程为纯设备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无任何材料报价,双方约定的工程款下浮17%的结算方式,已综合考量全部施工成本与配套费用。同时,上游建设单位与总包方的结算约定、费用划分,仅约束合同相对双方,对下游分包施工方不具备约束力。
法院最终认定,原二审判决未扣除案涉120238.55元材料费,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依法驳回对方全部再审申请,彻底固定了XX某某公司的工程款结算权益,杜绝了企业十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四、律师价值
本案中,陈莉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建设工程纠纷办案经验,精准拆解复杂的多层工程结算关系,突破对方片面的条款解读误区。一是精准运用合同解释优先级规则,锁定核心结算依据,从法律层面否定对方的扣款主张;二是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切断对方上下游结算混同的抗辩逻辑;三是结合工程施工实际属性,举证证实纯安装工程的结算本质,规避不公结算风险。
在对方多方主体共同抗辩、再审审查严苛的司法背景下,律师团队全程精准举证、严谨答辩,成功阻却再审改判风险,完整保全当事人十余万元工程款收益,同时为企业后续工程分包、价款结算、合同条款拟定积累了合规判例经验,有效规避了后续同类法律风险。
五、适用场景
1、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引发的工程款结算争议;2、总包方单方主张扣除甲供材、辅材费用,分包方不予认可的纠纷;3、合同条款存在约定冲突,需通过合同解释规则界定权利义务的案件;4、上下游工程结算权责混同,第三方结算结果被恶意转嫁追责的纠纷;5、二审败诉后对方申请再审,当事人需应诉维权、守住生效判决结果的案件。
六、法律服务指引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工程款结算、甲供材扣除、合同条款效力认定是高频纠纷难点,多数企业因合同约定不严谨、结算流程不规范、法律认知不足,极易产生经济损失。遇到工程分包价款结算争议、总包单方强行扣除材料费/施工费、合同条款约定冲突、上下游结算权责混淆、二审生效后被对方申请再审、工程款恶意抵扣拖欠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找陈莉律师。
陈莉律师深耕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多年,擅长处理工程结算纠纷、合同效力争议、再审应诉维权等疑难案件,可精准梳理案件事实、锁定法律依据、规避结算风险,全方位保障建筑工程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为企业提供专业的诉讼维权与合规风控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