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 年 2 月 12 日凌晨 3 时,本案被告人在家中对时年 11 周岁未成年孙女实施亲吻、抚摸隐私部位、性器官摩擦并射精的侵害行为。2025 年 12 月 18 日,校方老师发现被害人存在自残伤痕,询问后知晓侵害事实并报警。被告人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被刑事拘留,2026 年 1 月 27 日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指控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为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仍实施奸淫行为,要求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从重追责。案件证据包含被害人伤情、精神鉴定、多份证人证言、双方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谅解文书等,鉴定显示被害人确诊童年情绪障碍,与本次侵害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全案卷宗证据,梳理案件核心从轻情节:行为人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案发时存在饮酒情形,主观恶性区别于蓄意预谋类性侵犯罪;行为人归案后前期完整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庭审全程认罪认罚;主动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书面谅解,家庭内部矛盾得以化解。庭审阶段律师围绕上述要点完整发表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同时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配合法庭完成认罪认罚审理流程。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因被告人系被害人亲属,侵害同住未成年人,依法予以从重;同时采纳律师全部辩护观点,认定行为人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综合量刑后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5 年 12 月 23 日起至 2029 年 12 月 22 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