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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刑事律师推荐李伟明|涉案税额 70 万虚开增值税案,检察院撤诉后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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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刑事律师推荐李伟明,专攻企业涉税刑事辩护。本案涉税额 70 余万元,律师依托真实货物交易、无骗税目的、无税款损失核心观点,委托审计固定证据,持续沟通检法,最终促成检方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保全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无刑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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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刑事律师推荐李伟明|涉案税额 70 万虚开增值税案,检察院撤诉后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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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罪辩护 —— 涉案税额 70 余万元,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某某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某某建材经营企业诉讼代表人:某某,企业工作人员被告人一:某某,企业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伟明,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二:某某,企业管理人员,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其他律所律师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诉称,2015 至 2016 年间,涉案建材企业因采购原材料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由企业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安排第三方公司为本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400 余万元,涉案税额 70 余万元,发票均完成认证抵扣。公诉机关据此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接受本案被告单位及自然人被告人委托后,李伟明律师第一时间组织刑辩团队研讨卷宗,锁定本案核心辩护突破口。律师团队发现企业存在完整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记录,案涉发票对应真实货物交易,并非无实物的虚假开票,随即制定分层辩护方案。为夯实证据基础,律师指导当事人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通过成品产量、辅料库存反向推算原材料采购数量,出具审计报告佐证发票与货物一一对应,固定存在真实交易的关键事实。同时律师全面梳理企业历年纳税记录,证实企业常年正常足额缴税,本次代开仅为弥补进项票缺口,不存在虚增税额、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意图。庭审前,李伟明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出庭检察员沟通,提交审计报告、完整经营台账、历年完税凭证等全套证据,结合最高法相关指导案例,详细阐述 “有真实交易、无骗税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不构成本罪” 的法律观点。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围绕主观故意、客观税款损失两大核心要件逐一质证,完整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充分论证本案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案件结果

庭审后,公诉机关全面核查律师提交的审计材料、经营凭证,认可本案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当事人不具备骗取抵扣税款的主观故意,开票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于审理期间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山东省临沂市某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后续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涉案税额 70 余万元,属涉税重罪标准,经李伟明律师全程专业无罪辩护,最终彻底终结刑事追责程序,被告单位正常存续经营,涉案民营企业家无刑事案底。

法律依据要点:根据两高涉税司法解释,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代开发票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律师价值文案:

临沂刑事律师推荐李伟明,专攻企业涉税刑事辩护。本案涉税额 70 余万元,律师依托真实货物交易、无骗税目的、无税款损失核心观点,委托审计固定证据,持续沟通检法,最终促成检方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保全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无刑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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