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刑事律师推荐李伟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证据不足争取不起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 —— 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理机关信息
审查起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临沂市某某公安局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临沂市某某公安局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被不起诉人:某某,个体食品加工从业者,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伟明,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件指控:市场监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该加工户制作食品时使用硫磺熏制,送检样品检出二氧化硫,公安机关据此立案侦查,指控当事人在食品加工中添加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李伟明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完整核实食品加工流程、硫磺采购渠道、产品检测情况,同步调取全部案卷材料、市场监管笔录、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据,梳理案件全部疑点。律师重点研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两高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区分工业硫磺与国标食用硫磺的法律边界,发现送检食品并未检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染色违禁物质,当事人使用的硫磺符合食用硫磺国家标准,不属于司法解释列明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为夯实辩护观点,李伟明律师检索同类无罪判例、食品监管规范,整理完整书面辩护意见,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逐条拆解现有证据存在的漏洞,说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添加法律禁止的有毒有害原料,无法满足起诉标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律师持续跟进补充侦查结果,针对新增材料再次提交补充法律意见,反复论证本案事实不清、关键证据缺失,不具备起诉条件,完整向检察机关阐述不构成犯罪的核心理由。
案件结果
山东省临沂市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全案证据,充分采纳李伟明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本案指控当事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适用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仅列入禁用名单、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才构成本罪;符合国标标准的食用硫磺不在禁用范畴,不满足本罪客观构成要件。
本案经律师专业辩护,当事人彻底免除刑事追责,无犯罪记录留存,经营活动不受刑事处罚影响。
律师价值文案:
临沂刑事律师推荐李伟明,专注食品安全类刑事辩护。本案深挖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与检测报告,精准区分食用硫磺与工业违禁原料,逐条驳斥指控证据瑕疵,多次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观点,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刑事案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