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 年 1 月 8 日凌晨,双方人员因琐事口角,通过微信群互骂并相约在社区广场聚众斗殴。两方人员分多批次驾车抵达现场,一方多名人员携带菜刀、砍刀、匕首等器械到场,到场人员持械追逐、威胁、挥砍对方人员,后续双方人员二次返回现场发生肢体抓扯、打斗,造成一名被害人头皮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涉案行为人案发后经公安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斗殴事实。另该行为人在本案取保候审期间,另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提供银行卡协助转移涉案资金,2023 年 12 月 26 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7 个月、罚金 5000 元,2024 年 2 月 16 日刑满释放。2024 年 3 月 21 日,行为人再次接到公安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聚众斗殴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持械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认定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 11 个月。
(二)办案经过
1. 侦查阶段:2023 年 1 月 10 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涉案行为人首次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因行为人另涉其他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未实际执行,行为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服刑完毕后,公安再次传唤其到案配合聚众斗殴案件调查。
2.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梳理全案书证、监控视频、伤情鉴定、同案供述、被害人陈述等完整证据,认定行为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存在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出具量刑建议有期徒刑 11 个月。
3. 审判阶段:法院受理公诉后,审查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征得行为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辩护律师到庭参与庭审,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围绕自首、认罪认罚悔罪情节发表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行为人全程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无异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无辩解。
(三)案件结果
1. 实体判决:法院认定行为人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微伤,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各方参与人员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行为人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情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辩护律师全部辩护意见,判决行为人犯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 刑期计算:刑期自 2024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10 日止,判决前先行羁押期限依法折抵刑期。
3. 程序事项:文书载明上诉权利,当事人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