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XX) 鲁 0114 刑初 XXX 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XX, 男,汉族,1993 年 11 月 27 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详细地址隐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29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姜凯文,北京市XX律师。辩护人 SLM, 北京市XX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刑诉〔2026〕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XX 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6 月 22 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 CJ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XX 及其辩护人姜凯文、SLM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8 年 2 月,被告人 XX 为从赌场获取佣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某集团贵宾厅开设账户,注册会员账号 XXXXXX (会员索引号 XXXXX), 为赌客洗码。2018 年 2 月至 12 月,XX 将上述账户提供给 LCH、XB、LZB 等多名赌客使用,用于在澳门赌场贵宾厅赌博,XX 按照账户内的转码量获取赌场佣金。XX 在上述会员账号内转码量为外币 282XXXX0000 元,折合人民币约 238XXXX6367.47 元,获取佣金为港币 XXX 元,折合人民币约 XXX.02 元。2025 年 7 月 23 日,被告人 XX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XX 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 XX 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因被告人 XX 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 XX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若判决前缴纳罚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 XX 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 XX 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系列案指定管辖的复函、最高人民检察院涉跨境赌博系列案指定管辖通知、公安部相关系列案件指定管辖批复、山东省公安厅系列案件管辖通知、济南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 XX 的户籍信息、不起诉决定书及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境外赌博集团情况介绍、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搜查照片、数据来源说明、XX 贵宾厅账户会员信息、关联输赢数据、佣金短信统计表、多名赌客使用涉案账户信息、短信与银行交易记录、汇率说明、对应时段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明细表、出入境记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多名证人证言及被告人 XX 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 XX 在境外赌场开设账户,为我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 XX 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无前科、悔罪态度良好,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就辩护人提出自首的意见,法院认定其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主要事实,不认定自首,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针对涉案行为境外发生、危害性低的辩护观点,结合涉案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不予采纳。
综上,对被告人 XX 依照 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 XX 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 XX 已退缴的违法所得 XXX.02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审判人员信息脱敏人民陪审员信息脱敏人民陪审员信息脱敏书记员信息脱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律师价值简述(92 字)
本案涉案资金超 2.3 亿,量刑较重。姜凯文律师协同另一位辩护人梳理全案证据,紧抓当事人全额退赃、认罪认罚、无前科等从轻情节,向法院充分阐述悔罪表现,最终促成当事人获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的轻缓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