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李XX、李X存在挂靠关系——李XX、李X借用A公司的资质承接了某银行零星维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李XX、李X将油漆活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该个人招用的工人杜XX在工地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杜XX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法院判决A公司及其分公司支付杜XX各项工伤赔偿款共计230342元(已扣除李XX方预付款152783.51元),A公司承担补充连带责任。A公司不服上诉被驳回,于2019年3月18日实际支付了233707元(含执行费)。
此前,李XX、李X曾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该项目的安全事故与A公司无关,所有责任由李XX、李X承担。A公司支付赔款后向李XX、李X追偿,要求支付垫付赔偿款233707元及利息。
吴小亮律师(当时为实习律师)作为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一审诉讼。
李XX、李X共同辩称:挂靠合同无效,承诺书也应无效;A公司未给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定:挂靠行为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双方均有过错;《承诺书》中关于李XX、李X承担全部责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部分无效,不能完全免除A公司的责任。结合案件情况,法院酌定A公司承担20%责任、李XX和李X承担80%责任。A公司支付的执行款233707元,加上李XX方预付款152783.51元,合计386490.51元,按比例计算,李XX、李X应负担309192.41元,扣除已付部分,还应向A公司支付156408.90元。利息自本案立案之日(2019年12月16日)起算,按LPR上浮50%计算。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挂靠施工中发生的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在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如何分配。李XX、李X虽然出具了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书,但A公司出借资质本身违法,承诺书能否完全免除A公司的责任。
重要突破点
法院没有因为挂靠合同无效就全盘否定承诺书的效力,而是根据过错原则划分责任比例。A公司违法出借资质,承担次要责任(20%);李XX、李X作为实际用工主体,承担主要责任(80%)。这个比例划分的思路,既照顾了挂靠合同无效的基本立场,也兼顾了实际用工主体的责任承担。判决还明确了,即使承诺书部分无效,已经实际垫付的款项仍可按比例追偿。
律师策略价值
吴小亮律师在挂靠关系、工伤认定、赔偿金额都已经通过生效判决固定的情况下,追偿的关键不在于争论挂靠是否合法,而在于如何将已付的赔偿款在A公司与实际责任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通过将《承诺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虽然认定承诺不能完全免除A公司的责任,但也没有完全否定其证明挂靠人自愿承担责任的效力,最终为A公司争取到了80%的追偿比例。
判决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XX、李X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A公司支付156408.9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上浮50%计算的利息;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A公司负担550元,李XX、李X负担1120元。
典型意义
这个案子对挂靠施工中的责任划分很有参考价值。第一,挂靠合同无效不等于挂靠人可以完全免除责任,实际用工主体还是要承担主要责任。第二,被挂靠人出借资质违法,即使拿到了“责任全由挂靠人承担”的承诺书,也不可能完全免责,法院会按过错比例划分责任。第三,工伤赔偿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追偿的重点不在于争论挂靠是否合法,而在于如何合理分配已付赔偿款的承担比例。对律师来说,处理此类案件时把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和实际垫付的转账凭证整理清楚,比论证挂靠合同是否有效更有实际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