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刑事律师推荐梁秀丽|走私普通货物案审查起诉辩护,认定从犯全退赃,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标题
走私免税商品牟利刑事辩护案 —— 审查起诉阶段认定从犯情节轻微,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某某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某某辩护人:梁秀丽,XXX律师案件事实:2021 年至 2023 年期间,犯罪嫌疑人为谋取利益,借用他人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购买化妆品、手机等免税商品,通过网络二次销售牟利。涉案商品总金额一百七十余万元,偷逃税款四十余万元;另有协助他人采购部分涉案商品,偷逃税款二十余万元。当事人被海关缉私部门抓获后如实供述,主动全额退还违法所得、补缴全部应缴税款,自愿签署认罪认罚材料。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梁秀丽律师介入案件。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细致核对涉案采购、销售、获利、分工等全部案件细节,同步调取全部案卷材料,梳理案件核心从轻辩护要点。梁秀丽律师首先区分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的地位,结合全案证据论证当事人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次指导当事人主动足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补缴全额偷逃税款,主动预缴保证金抵扣税款,固定完整悔罪证据链。同时律师梳理当事人归案后坦白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多项从轻情节,撰写专业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检察机关。沟通阶段,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刑法》免除处罚相关规定,论证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全部补缴税款、挽回国家税收损失,社会危害性极低,符合不起诉法定条件,完整阐述不予起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配合检察机关完成各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案件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采纳梁秀丽律师全部辩护意见,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 认定当事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相关行为,但在涉案行为中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当事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补缴全部税款,认罪认罚,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可免除刑事处罚;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 当事人补缴税款、扣押涉案商品、违法所得、保证金统一移交海关依法处置。裁判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条款。处理理由:当事人系从犯,主动退缴全部款项弥补国家税收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综合考量涉案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无需移交法院审判。
二、律师价值简介:
柳州刑事律师梁秀丽专攻走私类刑事案件。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梳理从犯、全额退缴、认罪认罚核心从轻情节,提交完整法律意见,说服检察机关认定情节轻微,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彻底消除刑事案底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