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区帮卡走账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辩护案例|出借银行卡协助网络赌资转账,流水涉诈骗资金超 10 万认定情节严重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案案号:(2022) 闽 0124 刑初 XXX 号
判决作出时间:2022 年 10 月 30 日
二、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下半年,本案被告人在线上赌博平台结识一名外地陌生人员,对方提出有偿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资金流转,并承诺按提供账户、协助操作支付报酬。
被告人自身提供名下多张银行卡,同时居间介绍多名案外人出借个人银行卡用于资金走账;被告人统一驾驶车辆,带领多名供卡人员在福州闽侯区域内,配合上游人员完成人脸识别转账、线下取现等操作,整套行为持续多月。
资金流水与涉诈金额汇总
全体涉案人员名下银行卡累计大额流水,经司法审计,经人脸识别转移的诈骗涉案资金总额超 12 万元,达到司法解释规定 “情节严重” 标准:
被告人本人三张银行卡流水四十余万元,涉诈骗资金六万余元,其中四万余元由本人人脸核验转账;
其介绍的三名供卡人员分别提供多张银行卡,累计涉诈骗资金六万余元,同步协助大额取现。
获利情况
公诉机关最初指控被告人非法获利 2800 元,法院审理查明实际违法所得共计 3000 元;其余参与供卡人员分别获利一千至五千余元不等。
到案经过
2021 年 12 月下旬,被告人经户籍地辖区派出所通知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归案后完整供述全部涉案行为。
(二)刑事诉讼流程
侦查阶段: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后执行逮捕,羁押于福州辖区看守所;
审查起诉阶段: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两次变更起诉,调整涉案事实与法律适用;
庭审阶段: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被告人委托福建某律所两名律师出庭辩护,被告人全程自愿认罪认罚。
(三)控辩双方核心意见
公诉机关公诉意见
被告人明知账户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提供银行卡、居间介绍他人供卡、协助人脸转账取现,转移诈骗资金超十万元,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 6000 元。
辩护律师(林鸿传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存在多项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① 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② 全程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诉法从宽规定;
③ 家属代为全额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提前预缴全部罚金;
④ 无前科劣迹,系偶然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法院审理认定与判决结果
事实认定
法院查明被告人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居间介绍他人供卡、协助人脸识别转账取现,累计转移涉案诈骗资金 121859.48 元,金额超十万元,依法认定 “情节严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
量刑考量
法院认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全部从轻情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综合涉案资金规模、帮助转移诈骗资金的社会危害性,未采纳辩护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判决
① 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 元(刑期自拘留之日起算,先行羁押期限折抵刑期,罚金已全额预缴);
② 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 3000 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案件总结
法律定性关键点:单纯出借银行卡、协助人脸核验转账、线下取现,均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 “其他方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只要涉案转移诈骗资金总额达 10 万元以上,直接升格为 “情节严重”,量刑区间提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从轻情节梳理:主动投案自首、当庭认罪认罚、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提前预缴罚金,四项从轻情节叠加,法院据此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上量刑档下大幅降档至一年十个月。
司法裁判倾向:福州地区法院对 “两卡犯罪” 打击力度较强,即便具备多项从轻情节,若涉案涉诈资金数额巨大、存在居间介绍多人供卡的情节,一般不予适用缓刑,体现对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帮凶行为从严惩处的裁判导向。
风险警示:切勿出租、出借、出售本人银行卡、手机卡,即便仅收取少量报酬,一旦用于转移诈骗、赌博赃款,将构成刑事犯罪;介绍他人提供账户同样成立共同犯罪,需一并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