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区帮转账涉掩隐罪辩护案例|前科人员获从轻实刑、同案无前科适用缓刑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原案案号:(2022) 闽 0104 刑初 XXX 号
判决日期:2022 年 12 月 14 日
二、案件详情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甲:男,1995 年出生,外省户籍,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长期居住福州马尾。早年两次故意犯罪前科,前次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构成累犯;本案案发后先被监视居住,后执行逮捕,全程羁押。委托本地律所林鸿传律师担任辩护人。
被告人乙:男,1995 年出生,外省户籍,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长期居住福州马尾,无刑事前科,本案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
(二)案件事发经过
2022 年 3 月下旬,两名被告人事先通谋,二人明知接收流转的资金系他人违法犯罪赃款,仍约定使用被告人甲名下多张银行卡为上游人员转账走账。
二人在福州马尾某小区住宅内分工实施犯罪:被告人乙负责对接上游、提供账户信息、现场统筹指挥;被告人甲持本人多张银行卡操作资金转账。
涉案共有 5 个银行账户参与资金流转,全账户累计流入涉案资金约 73006.96 元,其中包含两名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合计 7981 元,该部分被骗钱款经二人转移后无法追回,被害人财产损失未能挽回。
(三)抓捕与退赃情况
到案经过:2022 年 5 月下旬,侦查机关在福清某厂区抓获被告人甲;2022 年 8 月上旬,在马尾住处抓获被告人乙,二人均系被动到案,无自首情节。
退缴违法所得:案件审理阶段,两名被告人主动向法院退缴涉案违法所得,甲退缴 1400 元,乙退缴 5900 元;另甲名下涉案银行卡内留存违法所得 5023.66 元,办案机关同步扣押在案。
扣押物品:公安机关扣押涉案银行卡 1 张、作案使用智能手机 1 部。
(四)公诉机关指控与庭审事实
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仓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二被告人对全部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全案有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账单、被害人陈述、抓捕经过、前科文书、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完整证据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五)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人甲(累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逮捕之日起计算至 2023 年 6 月,判决生效三日内缴清罚金。
被告人乙(无累犯情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期缴纳。
财物处置:
(1)两名被告人主动退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扣押银行卡内留存违法所得 5023.66 元予以没收上缴;
(3)作案银行卡、涉案手机作为作案工具,由侦查机关没收上缴国库。
三、案件总结
罪名定性:二人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共同协助转移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同犯罪,流水超 7 万元,包含诈骗被害人直接损失,达到刑事追责标准。
量刑核心区分要点
从重情节:被告人甲存在两次故意犯罪前科,前次刑满释放 5 年内再犯可判有期徒刑新罪,属于法定累犯,法院依法从重处罚,最终判处实刑;
统一从轻情节: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三项法定 / 酌定从轻情节全部予以采纳;
差异量刑理由:乙无任何刑事前科,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良好,无再犯罪风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宣告缓刑。
行为警示:出借、出租、使用本人银行卡为他人代收转账,只要明知资金系违法赃款,即构成掩隐罪;有无前科会直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涉案流水、被害人损失金额、退赃情况均是法院量刑关键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