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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转款性质存疑难追回 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以不当得利助力全额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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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大额资金往来若未留存明确书面约定,事后极易因款项性质引发纠纷。本案中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精准选择不当得利作为维权路径,巧用举证规则突破事实僵局,为当事人追回百万损失。该案例也提醒大众,大额转账务必备注款项性质、留存沟通凭证,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财产风险。

案件详情

百万转款性质存疑难追回 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以不当得利助力全额回款

案情简介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谢X(化名);被告:李X(化名)

代理律师: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施XX律师

谢X与李X早年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期间谢X向李X账户转账合计102.9万余元。后续双方就该笔款项的性质产生重大分歧:谢X认为李X收取该笔款项缺乏合法依据,应当予以返还;李X则主张款项为代付利息与借款还款,拒绝退还。

双方多年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百万元资金长期悬而未决,给谢X造成了不小的经济压力。为妥善解决纠纷、挽回财产损失,谢X委托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办案经过

庭审中,双方围绕三大核心争议展开交锋:案涉102.9万余元的真实性质、举证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资金占用费应当从何时起算。被告方坚持主张案涉款项系双方过往借贷中的利息代付及还款,具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面对双方多年资金往来、事实脉络复杂的难点,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施XX律师跳出借贷纠纷的固有思路,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

  • 精准选择请求权基础:避开复杂的历史借贷对账争议,直接以“不当得利”作为核心请求权基础,将案件焦点简化为“被告收款是否具有合法依据”,大幅降低举证与事实认定的复杂度。
  • 合理转移举证责任:依据不当得利的举证规则,律师明确提出,被告作为款项收取方,主张收款具有合法约定或法定依据,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而被告始终无法提交有效证据佐证款项性质,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优化资金占用费主张:结合司法实践中对善意占有期间的裁判尺度,律师区分资金占用的不同阶段,调整利息起算主张,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提升了诉讼请求的获支持概率。

整套诉讼方案逻辑清晰、直击要害,在纷繁的历史往来中厘清了核心法律关系。

案件结果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1. 认定被告李X收取102.9万余元无法定或约定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原告谢X全额返还该笔款项;
  2. 被告李X应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02.9万余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9日(本案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 案件受理费14061元,全部由被告李X负担。

法院裁判核心理由:被告主张案涉款项系代付利息及借款还款,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收取案涉款项缺乏合法依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予返还;资金占用费自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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