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原告:冼XX(化名);被告:钟X某(化名)
代理律师: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黄XX律师
冼XX与钟X某相识多年,钟X某以个人资金周转为由提出借款请求。出于对熟人的信任,冼XX通过微信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累计出借3万元,双方留存有书面借款确认单据。借款后钟X某始终未主动还款,冼XX多次催讨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后续更是难以取得联系,欠款追索陷入僵局。
原本基于情面的资金帮扶反成困扰,为避免自身财产权益持续受损,冼XX委托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债权。
办案经过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材料与开庭传票,但公告期满后钟X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庭审核心争议集中于三方面:转账搭配书面单据能否完整证实借贷关系、未约定利率时逾期利息如何核算、被告缺席情形下原告诉求能否获得支持。
针对案件特点,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黄XX律师制定了清晰的诉讼方案:
- 闭环搭建证据体系:逐一梳理微信转账记录、《借款审批单》等核心材料,将资金交付凭证与书面借款确认文件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清晰证实借贷合意真实、借款已实际交付。
- 精准适配法律规则:结合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与逾期利率的事实,依据《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合理调整利息主张,明确自起诉催告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确保诉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 依法主张缺席后果:当庭指出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已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支撑全部核心主张。
案件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 确认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令被告钟X某向原告冼XX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
- 被告钟X某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6月21日(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驳回原告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其他利息诉求,案件诉讼费用按败诉规则依法分担。
法院裁判核心理由: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与书面借款单据能够相互印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未约定利息计算标准,原告超出法定范围的利息主张缺乏依据,依法予以调整;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