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一审败诉,唐宁世律师二审深挖交易证据,中院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货款主张
案例专长
加工合同二审上诉、合同主体认定抗辩、表见代理法律推翻、商事交易证据拆解、一审错判法律适用纠错
代理方向
本案上诉人设备公司二审全权代理人,针对一审认定混同经营、构成表见代理的错误裁判,完整梳理送货单、对账单据、微信聊天全组证据,从交易相对方、代理权限、付款记录多角度提交上诉抗辩意见,指出一审法律适用错误。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我方企业支付八万余元加工款及利息;二审法院采纳全部上诉理由,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加工店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情内容
某线切割加工店提起加工合同诉讼,起诉我方设备公司,主张我方拖欠八万余元加工费。一审法院认为案外人既是我方股东、监事,又和法定代表人系夫妻,认定构成表见代理、两家主体混同经营,直接判决我方企业全额支付欠款及资金利息,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后十分被动,委托我代理二审上诉。
接手二审后,我全面梳理全案全部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搭建完整上诉抗辩逻辑。第一,全部送货单、早期对账单抬头均标注另一家厂名,多年交易过程中加工店始终明知交易对接主体是该厂经营者,并非我方设备公司,交易自始至终与我方无关。第二,所有对账单据、收据均由原告单方制作,无我方企业公章,仅案外人个人签字,不能视作我方认可债务;原告事后自行在单据添加我方名称,不能改变原有交易事实。第三,一审仅凭亲属、股东关系直接认定表见代理存在法律错误。原告聊天记录明确催款对象为另一家厂负责人,清楚区分两家经营主体,不存在合理信赖案外人可代表我方的情形。第四,仅有一笔小额款项系法定代表人代为支付,属于第三方代为履行,不能等同于我方认可全部债务,不能据此推定双方存在加工合同关系。
二审庭审中,我逐项出示聊天记录、历年送货单据、对账原件,对比前后交易习惯,清晰论证原告自始至终知晓真实交易对象,一审混淆合同相对人、错误适用表见代理规则。合议庭采纳我方全部证据与上诉观点,重新核查全案事实,纠正原审裁判逻辑。
二审最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全部判项,直接驳回加工店所有货款、利息诉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很多中小企业遇到关联主体交易纠纷,一审极易因股东亲属关系被判担责。本案我精准梳理多年完整交易痕迹,抓住原告明知交易相对人的关键证据,推翻一审错误法律认定,二审实现完全胜诉,帮助企业免除八万余元债务,充分体现商事二审纠错、合同主体认定类案件专业办案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