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量刑辩护:从“天价索赔”到“罪责刑相适应”——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的辩护实录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郑波
一、案情简介
某知名地板集团,系全国驰名商标(以下简称“被害单位”),系涉案两项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两项商标均核定使用于第19类商品。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人周X、陈X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被害单位注册商标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某地板集散地购入无品牌地板,后在租赁仓库内利用钢印机、喷码机等设备将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印制于地板产品,并向他人销售。经审计,二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地板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95万余元。2022年8月,公安机关在二人仓库内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地板、外包装等若干,货值金额14.9万余元。
案发后,周X被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陈X被取保候审。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周X家属委托,指派郑波律师担任周X的辩护人。
二、办案经过
(一)临危受命:侦查阶段介入,把握黄金辩护期
周X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时,侦查机关初步核定的销售金额高达295余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关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按初步认定金额,周X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周X,详细了解其涉案经过、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
(二)申请调查取证:将销售金额“打实”更“打准”
针对侦查机关初步认定的销售金额,辩护人认为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一是部分交易记录缺少物流、资金流印证,难以排除系“刷单”或“未实际交付”的可能;二是仓库内被扣押的地板尚未进入销售环节,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辩护人遂向检察机关申请调查取证,要求调取涉案微信、支付宝、银行流水及物流单据,对每一笔销售记录进行实质审查。经过反复核对、沟通,公诉机关最终当庭将销售金额从295万余元变更为125万余元,并对扣押货物按未遂情节予以认定。
(三)精准质证:区分既遂与未遂,降低社会危害性评价
庭审中,辩护人围绕犯罪形态展开精准质证:对于已销售部分,结合发货单、收货确认、付款记录等证据,认定既遂;对于案发时被查获的库存商品,因尚未销售,尚未实际侵犯商标权人的正常市场秩序和商品声誉,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部分,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区分并非“抠字眼”,而是建立在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基础上的精细化辩护,直接降低了案件的整体社会危害性评价。
(四)艰难谈判:被害单位提出千万元赔偿要求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被害单位提出“赔偿人民币500万元方可出具谅解书”的和解条件。对于周X家庭而言,该金额无异于天文数字,且明显超出当事人的实际承受能力。辩护人多次与被害单位法务人员沟通,反复释明周X的实际赔偿能力、退赃意愿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希望能够达成合理的赔偿谅解方案。但被害单位坚持高额赔偿,拒绝让步。在此情况下,辩护人顶住压力,未以牺牲当事人合法权益换取一纸谅解,而是将辩护重心转向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并在法庭上充分说明未能达成谅解的客观原因,争取法庭的理解。
(五)精准量刑辩护:从5年5个月到3年2个月
本案第一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时,量刑建议约为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辩护人结合调查取证成果,从以下几个维度提出量刑辩护意见:第一,周X在共同犯罪中虽系主犯,但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第二,周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第三,周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第四,周X的家属积极配合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第五,涉案假冒商品尚未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第六,周X家庭情况特殊,需要承担赡养、抚养责任。经过多次沟通,检察机关最终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三、案件结果
某省基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周X、陈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周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2023年4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周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被告人陈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地板、包装、标贴等由暂存机关予以销毁,作案工具手机、笔记本电脑、钢印机、喷码机等由暂存机关予以没收。周X及家属服判,未上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有以下辩护价值与启示意义:
一是精准量刑辩护的价值。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辩护人并未放弃量刑辩护空间,而是通过申请调查取证、精准质证,将销售金额从295余万元降至125万余元,并区分既遂与未遂,为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法院作出罪责刑相适应判决奠定了事实基础。
二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面对被害单位“天价赔偿”的谅解条件,辩护人没有为了换取谅解而牺牲当事人利益,而是坚持依法辩护、理性沟通,最终赢得了法庭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理解与认可。这体现了刑事辩护不是“和稀泥”,而是要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运用。本案中,辩护人积极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在事实和法律框架内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体现了刑事辩护专业化、精细化的发展方向。
四是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刑事辩护不仅是为被告人“说话”,更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扎实的证据审查、严谨的法律适用和充分的法庭表达,辩护人促使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法院依法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正如法X所言:“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辩护人的使命,正是让这一原则在个案中落地生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