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达州中级法院石x诉达州市XX公司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原告向达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达州市XX公司承担xx项目的租赁费用,达州区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达州XX公司上诉,达州市中院接受达州XX公司上诉,二审支持石x对达州万x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达州XX公司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的再审。再审申请XX公司委托我介入,我本人作为建筑工程专业律师,对之前审理过程的应诉策略是不认同的,之前律师观点不敢提出所涉项目仅为达州XX公司出借资质给石x个人,不敢主张为挂靠关系,认为提出了企业就需要为实际施工人所有债务承担责任。
本律师不同意该观点,建工司法解释一期间,不是一刀切,所有挂靠由施工单位承担。另外,不主张实际施工人已经承责的情况下,坚持一个已经败诉的观点无意义。因为我修改了法律观点,得到合作律师的认同,再审申请进行了调整,提出挂靠协议,属于新的事实,上级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裁决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