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葛某某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王XX长期存在海鲜买卖业务往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下单,原告按约完成货物交付。双方通过微信进行结算,截至2022年1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054元。原告催讨无果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葛某某货款21054元及逾期利息(以21054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XX支付原告保全费231元;
三、本案受理费326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