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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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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葛某某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王XX长期存在海鲜买卖业务往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下单,原告按约完成货物交付。双方通过微信进行结算,截至2022年1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054元。原告催讨无果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葛某某货款21054元及逾期利息(以21054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XX支付原告保全费231元;
三、本案受理费326元由被告负担。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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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翔律师,毕业于浙江警官学院,有五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 后辞职从事律师工作,曾在杭州警察系统就职5年时间,后续从事法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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